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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3名通讯组负责人获取报社返还款后被诉贪污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2013080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山西省晋城市3名县委通讯组负责人被控贪污,但他们称有证据证明自己拿的是报社的广告提成,属兼职所得。3年来,其中两个案件不断“中止审理”,陷入胶着状态。

  2010年,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和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高平市委通讯组组长张某、泽州县委通讯组组长刘软香和副组长程常乐立案调查并以“涉嫌贪污罪”提起诉讼。高平和泽州为晋城市下辖的县(市)。

  上述3人都担任过太行日报社开办的县区专版的负责人。

  据调查,2005年太行日报社(该报系晋城市委机关报——记者注)与晋城市各县(区)协商为各县(区)每月在太行日报出版一期专版,每出一期,相应的区县向太行日报社支付2.5万元。由于县区专版的组稿是由各县(区)通讯组操作完成的,故太行日报社与各县(区)通讯组口头约定,每期专版的第4版用来刊登相应区域内的广告,由太行日报社收取广告款并开具收据,报社留30%,剩余70%返还给各县(区)通讯组。

  高平检方和泽州检方起诉高某、刘软香和程常乐的案由就是上述3人贪污了返还款。

  返还款是公款,还是广告提成

  程常乐“涉嫌贪污罪”一案自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20104月立案调查3年来,经历了13次开庭审理,他本人先后被取保候审3次,但至今仍无结案迹象。

  程常乐给中国青年报社记者递过来的名片上,仍写着被立案调查之前担任的数个职务: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2009年,通讯组更名为泽州县政府新闻办——记者注)、太行日报泽州版主编、泽州县政协常委、(晋城)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其中,前两个职务正是他“涉嫌贪污罪”的引子。

  “这两个职务是两个概念,但检察院非要混淆到一块。”程常乐认为,自己身为高级记者,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为太行日报泽州版组稿是自己工作外的正常兼职。

  他翻出《中国刑法教程》的相应章节念道:“划清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业余兼职获取报酬的界限。国家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科学技术干部,以及具有学科专长的业务干部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其合法报酬受到保护。”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55月,太行日报社开始为泽州县出泽州版,“泽州县委政府决定由泽州县委通讯组负责此项工作,泽州县财政每期向太行日报社以广告费的名义支付2.5万元专版费用。专版开办后,太行日报社应各县(区)通讯组的要求,同意所办的专版第4版可以以广告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太行日报社将此款的30%留作交税及有关费用外,将此款的70%退还给通讯组,由通讯组作为办刊经费使用。”

  起诉书指控程常乐:“20055月至20077月,利用担任泽州县通讯组副组长主管泽州版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个人擅自决定将报社返还款的70%归个人,共将97741元公款占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太行日报社返还给通讯组的款项属于“公款”,但程常乐认为,自己获得的是太行日报社支付给自己的广告提成,而非公款,“这些钱与县(区)给太行日报社支付的2.5万元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广告版的提成。”

  太行日报社副社长田振江称,太行日报针对各县(区)的组稿由各县(区)通讯组开展,鉴于各县(区)通讯组办刊经费紧张,太行日报社同意在专刊的第4版刊登本地广告,广告客户由通讯组联系,太行日报社收取广告费并出收据,同时口头约定太行日报社留30%作为税费及其他费用,其余70%返还给通讯组做办刊经费。

  太行日报社于20108月提交给法庭的“关于我社《太行日报县区版》办刊经费和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也称,“各县区每期支付报社2.5万元成本费用是用于编辑、出版和发行的费用”、“各县区新闻办或通讯组(同时又是报社各县区的记者站)在完成自身正常工作之外新承担的工作任务,而且工作量大,劳动复杂程度高,并需要一定的财力投入……报社允许县区版用不超过一个整版的版面刊登广告,收入三七分成,各县区通讯组按照报社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后从报社财务领取‘办刊经费’”。

  至于“办刊经费”,也就是程常乐所称的“广告提成”怎么分配,太行日报社与各县区的通讯组无明确规定,太行日报社提供的上述情况说明中只是称:“我们要求各县区通讯组根据办刊人员付出劳动量的大小、广告创收贡献大小,自行制定发放和支出办法。”

  2013717日上午,记者到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采访,刚进大门便被门卫拦住,记者称要采访反贪局副局长李小仙,门卫拨通了李小仙的办公电话,李小仙告诉记者“接受采访要经过政治处的同意”。记者又让门卫联系政治处,先后拨打了该院政治处两位副主任的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由于打不通电话,门卫坚持不让记者进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的院内。

  历经漫长庭审仍悬而未决

  高平市委通讯组原组长张某是晋城市这一系列“贪污案”被诉的第一人,也是唯一业已服刑者。

  2010811日,正义网刊发的一则消息称:“由山西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高平市委通讯组原组长张某(正科级)贪污案,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有果,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任高平市委通讯组副组长、组长期间,在为太行日报社高平专版组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太行日报社的返还款15万余元隐瞒归己。高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以相同案由被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贪污罪”的还有泽州县通讯组组长刘软香,刘被控“任职期间直接联系被宣传报道单位,直接掌管返还款,将16万余元据为己有”。

  针对刘软香的指控和审理同样漫长而曲折:201011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20113月,短短4个月间,泽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次后裁定“中止审理”此案。20125月,泽州县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以贪污罪判决刘软香有期徒刑5年。同时,程常乐也被判刑5年。

  刘软香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此后,泽州县人民法院又先后6次开庭审理此案,20132月再次裁定“中止审理”此案,至今仍无消息。

  程常乐、刘软香涉嫌贪污的案件,先后历经如此多的庭审和中止审理,案件究竟复杂在什么地方,为何迟迟不能宣判?

  2013717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到泽州县人民法院采访,主审法官、刑一庭庭长原林林称接受采访需要经过法院政治处的同意,院政治处让记者联系秦姓常务副院长。秦姓副院长称:“没有上级法院政治处的许可,他们无法接受采访。”

  值得注意的是,各县(区)新闻办或通讯组的身份特殊,其同时又是太行日报各县(区)的记者站。太行日报社在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办刊经费’从实质上讲,这笔费用属于报社广告经营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的范畴,它既不是任何一级政府的财政资金,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业回扣。各县(区)通讯组是经报社授权并通过报社进行广告经营活动的,(各县区通讯组)为此支付了策划、商谈采访、写作等一系列劳动和交通、通讯、食宿等成本,在处理‘办刊经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应慎重对待新闻系统人员涉案问题。”(记者田国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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