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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旁听记者人满为患,审判区内外包围了20多架“长枪短炮”;距此不远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是人头攒动,记者之间打招呼之景似是一场“媒体聚会”。
这一切,只因在同一天,北京审理了3起醉驾案——高晓松醉驾案因其名人效应广受关注,长安街“酒驾超速案”因其悲惨后果备受瞩目,北京“醉驾刑拘第一人”案因“第一人”而成为社会焦点。可以说,3起醉驾案都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都足以成为尺度镜鉴。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在中国这个“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传统人情社会,“醉驾入刑”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细节,而各式各样醉驾案件的出现所引起的关注和讨论,事实上正在进一步推动“醉驾入刑”系列法律问题逐渐明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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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
案例判罚定“人心”
“醉驾入刑”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后,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一时间,各地的“醉驾第一案”以“争先恐后”之势纷纷涌现。
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们由此担心,“醉驾入刑”可能会进入模糊地带。
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俊杰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但未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给了公众一颗“定心丸”。
就在李俊杰案开审的几天前,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拘。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结合“醉驾慎入刑”的观点,公众开始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社会公众人物本身具有示范性,“对名人违法案件是否处理是对司法制度的一个考验。社会关注高晓松醉驾案就是看法律对名人是否同等适用,是否网开一面。所以媒体对这起案件的争相报道反映了大家对司法制度的关注”。最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公众由此彻底“松了口气”。
事实上,查阅资料,记者注意到,各地被查处的醉驾者在“醉驾入刑”之初似乎都并没有找到那么“合适”的理由或借口,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位来自一线的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宣判,“醉驾入刑”对酒后驾驶的震慑作用逐步凸显。就全国范围来看,仅在5月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驾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以前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出了事故定罪,这次规定了醉酒驾驶不出事故的部分也要定罪。”张柱庭指出,“媒体对‘醉驾案’的争相报道表明了社会对这类问题的关注,同时也表明了这项制度有共同的社会认同感,说明这项法律是代表了民意的。”
运行
“免刑”案例掀争议
46岁的司机王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人到中年后会得到“最幸运”的称号,不过这个称号并不光荣,因为后面还有“醉驾者”这样一个后缀。
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疆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醉驾第一人”,也是新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2011年6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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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全民参与的“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中,这样一个“不入刑”的案例,显然具有标本意义,自然,一场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讨论再次被掀起,这次争论的焦点直指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条款。
王某醉驾之所以被免刑,据官方透露是因为有这样几个情节:
他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酒后开车;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1,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他在夜晚11点多开车兜风,道路上行人较少;被查获后他认罪态度较好……当然最重要的是,他的醉驾行为没有酿成交通事故。
免刑情节一经媒体披露,随即引发多方争论,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反对者直言,“量刑空间模糊,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反对者还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醉驾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而赞成者则将此案作为醉驾审理中宽严相济的典范。
据记者了解,在此后重庆、湖北等地出现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中,免刑的主要理由均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2011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再次宣判两宗醉驾免刑案,法院认为两名醉驾司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均以“犯罪情节轻微”免除两人刑罚。
“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认为,“一些醉驾的人可能在被查获时神志还清醒,但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客观标准,人烟稀少、偏僻郊外、凌晨或半夜都不能算好的标准,因为那个时候出大事故的可能性更大。”“醉驾入刑”的推动者律师施杰向记者指出,他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应该以酒精含量为标准,“规定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车,这是有科学依据的,经过了一系列的临床试验论证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未来
案例推动法律趋完善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醉驾案件”字样,随即出现45900余条相关新闻信息。可以说,“醉驾入刑”实施7个多月来,这条顺应民心的法律正在朝着更加完善、更加人性的方向前行。
2011年5月,四川省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刑事拘留,提起公诉。在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关注下,“因公醉驾”等“特权醉驾”并未逃脱法网。
随着时间推移,查处醉驾逐渐常态化,而醉驾被查处后逃离现场回家又喝酒、醉驾但是被别人的车辆相撞、醉酒后在小区内挪车等各式醉驾案件等新型案件也开始显现,执法、司法机关甚至是学界开始考量如何处理这些案件;
……
“一个新的立法出台后,社会怎么去适应它,出现各类事件怎么去适应它,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争论的过程。”张柱庭指出,“醉驾入刑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但通过执行阶段出现的种种案件可以看出,相关条款还有缺陷。”
此外,张柱庭坦言:“目前醉驾的执法查处存在个别选择性执法的问题。选择性执法是有的时候查、有的时候不查,有的路段查、有的路段不查,查出来以后有的处理、有的不处理。这显然对法律制度的执行是有害的。”
“但怎么做到普遍执法?这的确是一个难题,受到装备、警力、工作任务中心等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这项制度执行起来的确有困难。”张柱庭认为,解决之道是建立相关社会机制,“比如重点可以是酒店,它们对于酒后驾驶应该有责任。如果酒店发现了、劝解了或及时报警,这样就能形成监督举报的完备制度,执法的压力就会相对减轻一些。”(记者赵丽 实习生马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