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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醉驾案被免刑惹争议 被指弹性过大朝令夕改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2011517,对北京媒体人来说,是一个异常忙碌的日子。

  这一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旁听记者人满为患,审判区内外包围了20多架长枪短炮;距此不远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是人头攒动,记者之间打招呼之景似是一场媒体聚会

  这一切,只因在同一天,北京审理了3起醉驾案——高晓松醉驾案因其名人效应广受关注,长安街酒驾超速案因其悲惨后果备受瞩目,北京醉驾刑拘第一人案因第一人而成为社会焦点。可以说,3起醉驾案都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都足以成为尺度镜鉴。

  自201151醉驾入刑以来,在中国这个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传统人情社会,醉驾入刑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细节,而各式各样醉驾案件的出现所引起的关注和讨论,事实上正在进一步推动醉驾入刑系列法律问题逐渐明晰和完善。

 

  起步

  案例判罚定人心

  醉驾入刑”201151日开始生效后,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一时间,各地的醉驾第一案争先恐后之势纷纷涌现。

  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

  5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们由此担心,醉驾入刑可能会进入模糊地带。

  5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俊杰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但未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给了公众一颗定心丸

  就在李俊杰案开审的几天前,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拘。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结合醉驾慎入刑的观点,公众开始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社会公众人物本身具有示范性,对名人违法案件是否处理是对司法制度的一个考验。社会关注高晓松醉驾案就是看法律对名人是否同等适用,是否网开一面。所以媒体对这起案件的争相报道反映了大家对司法制度的关注。最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公众由此彻底松了口气

  事实上,查阅资料,记者注意到,各地被查处的醉驾者在醉驾入刑之初似乎都并没有找到那么合适的理由或借口,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位来自一线的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宣判,醉驾入刑对酒后驾驶的震慑作用逐步凸显。就全国范围来看,仅在5月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驾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11.1%

  以前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出了事故定罪,这次规定了醉酒驾驶不出事故的部分也要定罪。张柱庭指出,媒体对醉驾案的争相报道表明了社会对这类问题的关注,同时也表明了这项制度有共同的社会认同感,说明这项法律是代表了民意的。

运行

  免刑案例掀争议

  46岁的司机王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人到中年后会得到最幸运的称号,不过这个称号并不光荣,因为后面还有醉驾者这样一个后缀。

  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新疆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醉驾第一人,也是新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20116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场全民参与的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中,这样一个不入刑的案例,显然具有标本意义,自然,一场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讨论再次被掀起,这次争论的焦点直指刑法修正案()的醉驾条款。

  王某醉驾之所以被免刑,据官方透露是因为有这样几个情节:

  他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酒后开车;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1,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他在夜晚11点多开车兜风,道路上行人较少;被查获后他认罪态度较好……当然最重要的是,他的醉驾行为没有酿成交通事故。

  免刑情节一经媒体披露,随即引发多方争论,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反对者直言,量刑空间模糊,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反对者还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醉驾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而赞成者则将此案作为醉驾审理中宽严相济的典范。

  据记者了解,在此后重庆、湖北等地出现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中,免刑的主要理由均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20118月,广东省广州市再次宣判两宗醉驾免刑案,法院认为两名醉驾司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均以犯罪情节轻微免除两人刑罚。

  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认为,一些醉驾的人可能在被查获时神志还清醒,但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客观标准,人烟稀少、偏僻郊外、凌晨或半夜都不能算好的标准,因为那个时候出大事故的可能性更大。”“醉驾入刑的推动者律师施杰向记者指出,他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应该以酒精含量为标准,规定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车,这是有科学依据的,经过了一系列的临床试验论证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未来

  案例推动法律趋完善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醉驾案件字样,随即出现45900余条相关新闻信息。可以说,醉驾入刑实施7个多月来,这条顺应民心的法律正在朝着更加完善、更加人性的方向前行。

  20115月,四川省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刑事拘留,提起公诉。在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关注下,因公醉驾特权醉驾并未逃脱法网。

  随着时间推移,查处醉驾逐渐常态化,而醉驾被查处后逃离现场回家又喝酒、醉驾但是被别人的车辆相撞、醉酒后在小区内挪车等各式醉驾案件等新型案件也开始显现,执法、司法机关甚至是学界开始考量如何处理这些案件;

  ……

  一个新的立法出台后,社会怎么去适应它,出现各类事件怎么去适应它,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争论的过程。张柱庭指出,醉驾入刑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但通过执行阶段出现的种种案件可以看出,相关条款还有缺陷。

  此外,张柱庭坦言:目前醉驾的执法查处存在个别选择性执法的问题。选择性执法是有的时候查、有的时候不查,有的路段查、有的路段不查,查出来以后有的处理、有的不处理。这显然对法律制度的执行是有害的。

  但怎么做到普遍执法?这的确是一个难题,受到装备、警力、工作任务中心等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这项制度执行起来的确有困难。张柱庭认为,解决之道是建立相关社会机制,比如重点可以是酒店,它们对于酒后驾驶应该有责任。如果酒店发现了、劝解了或及时报警,这样就能形成监督举报的完备制度,执法的压力就会相对减轻一些。”(记者赵丽 实习生马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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