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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区、停车场等地盗窃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7副。27岁的硕士研究生陈某犯盗窃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近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2010年4月,陈某伙同他人在朝阳区北京广播电台传媒大厦地下停车场内,窃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联勤部申领并使用的机关专用车辆号牌1副,后陈某销赃得款7万元。
2010年7月19日晚,陈某在海淀区军事科学院内游泳馆西北角,窃取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队申领并使用的机关专用车辆号牌1副。
之后,陈某又利用相同方式在地下停车场、军区院内先后5次盗窃专用车辆号牌5副,后销赃。
法院认为,陈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且所窃取的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五副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和部队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法院对其所犯盗窃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盗窃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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