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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家的树木也会犯法 农村普法仍需努力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20116月底至7月初,马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境内自家养殖塘埂上的226棵杨树以4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在明知马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226棵杨树采伐。经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测量,被采伐的杨树立木总蓄积为44.7270立方米。经他人举报案发后,马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马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马某、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陈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马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于2011121日判决马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此案反映出部分农村地区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法律知识仍需大力普及。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为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根据刑法345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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