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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个私闯民宅的人 收了分手费仍扭住前女友
凌晨掰开防盗窗进入她家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坐牢10个月
一对中年男女耍朋友,女方提出分手,并支付分手费了断这段感情,可男方死死不肯放手。分手不久的一个凌晨,他强行掰开前女友家的防盗窗,进入室内持刀将前女友刺成轻微伤。
1月30日,男子在江北区法院受审。法院认定,他的莽撞行为已犯下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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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上门纠缠女友
该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年龄大约50岁,江北区人。男方叫张亮(化名),待业;女方叫刘丽(化名),开了一个茶馆。
2010年底,两人相恋。刘丽发现张亮身上有许多不好的习惯,半年后主动提出分手。但张亮不答应。
公诉机关指控,早在2011年8月18日至28日,张亮先后四次来到刘丽家中,要求与她继续交往。
刘丽称,张亮来到她家中,砸坏了她家的台灯,还抱起装饰石头砸坏地板,她不堪忍受,只好打电话报警。
分手后写下保证书
刘丽觉得,与其这样纠缠下去,不如来个一刀两断。
去年8月19日,她再次与张亮商量分手。起初张亮仍不愿意,经过反复商谈,他才接受,但提出一个要求:刘丽必须给他2000元分手费。
刘丽的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好,当时身上也没有那么多现金,为尽快了断此事,她咬牙向别人借了2000元,拿给对方。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看到,张亮当时还写下了保证书,上面写到,他收到刘丽2000元现金,“保证今后与刘丽无任何关系,不来找麻烦。”
凌晨两点翻窗入室
照理说,分手费都拿了,张亮也应该死心了。但是,没过多久他后悔了。
去年9月5日晚,张亮再次来到江北区大石坝刘丽住家附近,去找她。刘丽家没亮灯,他决定守株待兔。
次日凌晨2时许,刘丽家灯亮了。刘丽的家在平街,张亮贴近防盗窗,听到刘丽在与人说话。
“同我分手,原来另外找了一个人!”张亮愤怒不已。
张亮身高约1.7米,但体格强壮。他借助蛮力,强行拉开防盗窗铁栅栏,翻窗入室。
他先是冲进厨房拿到一把水果刀,准备下狠手。可当他来到刘丽面前,看到了另外一名女子———此人是刘丽的好朋友,刘丽担心张亮前来纠缠,便将好友叫到身边壮胆。
愤怒中刺伤前女友
虽然张亮没有见到情敌,但愤怒没减轻多少,他要求继续交往遭拒,一怒之下刺伤刘丽,然后逃跑。
经鉴定,刘丽受的伤为轻微伤。让她更受伤的,是张亮对她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刘丽报案。
9月8日下午2时许,张亮在一家麻将馆被警方擒获。
经查,张亮曾于1995年因寻衅滋事被劳教两年。
因刘丽受的是轻微伤,张亮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久,张亮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提起公诉。最终,张亮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事后张亮称,当时他只想继续跟对方在一起。他后悔自己不懂法律,太冲动。
法律这样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家是自己的城堡
法官介绍,制订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居住权和隐私权。
“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小心这些行为
法官介绍,日常生活中,如下这些行为容易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情感纠纷。一方提出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未经邀请和同意,隔三岔五就闯到对方家中纠缠。
2、追债。自以为别人欠了自己的钱,该还,于是自己或亲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追债。
3、其他自以为自己有理,而得理不饶人,强行进入别人家住宅的行为。
入宅把握一个度
法官提醒,进入他人住宅,应当依法,有理,把握好一个度。
1、至少不违背常理和大多数人的心理感受。比如,你是个陌生人,人家不让你进,你非要进,这就有点过了。
2、你的进入,让主人报警(家庭纠纷要具体分析),也超过了度。
3、不慎走错了门,可以说声道歉。但虚报身份进入,比如小偷冒充维修人员进屋等,也超过了度。(记者陈国栋 通讯员 曹晓燕 实习生 舒芸芸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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