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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从立法角度谈:刑法明确性的应因之道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当前,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刑法学界对此立法模式存在争议。这些立法模式是否具有明确性呢?对此,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刑法的明确性问题:<刑法>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中指出: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空白罪状因为存在参照法规,只要参照法规是明确的,则应当认为并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罪量要素虽然是概括性的规定,但它是把本来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的裁量权由立法机关作出框架性的规定。因此,罪量要素也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兜底条款则要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对行为方法的兜底性规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但相对的兜底罪名以及对行为方式的兜底性规定则确实存在违反明确性之虞。我国采用司法解释方式对兜底性条款加以规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明确化的应因之道。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3条虽然确认了罪刑法定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刑法明确性问题在我国尚未获得圆满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教义学的解释克服刑法明确性的不足是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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