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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记者邱伟 通讯员牛佳雯)李先生与赵先生等人均是出租车司机,几人商定轮流乘坐其中一人的出租车上班,乘坐人每天支付司机10元钱。去年7月的一天,李先生开出租车搭乘赵先生等4人,结果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受伤。赵先生将李先生所属出租车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出租车公司以李先生未开计价器,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先生诉称,去年7月4日,在顺义区右堤路,李先生驾驶出租车载乘赵先生等4人由北向南行驶,后与刘某所驾车辆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赵先生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李先生及李先生所在出租车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审理中,出租车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先生所驾事故车辆计价器处于关闭状态,故李先生载乘赵先生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出租车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及车辆上其他4人均为不同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此5人均居住于平谷区,因每日均需到市区进行营运,故5人约定长期搭伙拼车,每日轮流使用各人的出租车,当日的乘车人每人给付司机10元,不使用计价器计费。事故发生于5人为了进入北京市区进行出租车运营的过程中。赵先生及李先生均在庭审中认可事故当日李先生没有打开计价器,车上4乘客每人支付李先生1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李先生作为被告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在有偿驾车载乘他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故出租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此,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计价器是否是判断出租车处于运营状态的要件之一。
根据北京市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经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使用计价器。使用计价器,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司机遵守行业道德准则,并便于出租车公司的管理,避免出租车司机乱收费。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李先生载乘原告的行为能否构成职务行为。出租车公司对于李先生的工作内容指示是通过载客赚取利益。李先生载乘原告,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符合出租车公司对其工作内容的基本要求。虽然报酬的数额是李先生与原告自行商定,没有使用计价器,但这一违规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故出租车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目前,实践中存在部分司机在运营时间内载乘亲友办理私事时发生事故的情况,如果不以计价器的使用作为判断标准,将很难通过其他证据来确认事实,出现出租车公司在此情况下亦要承担责任的不合理状态。通过出租车公司对违规司机追偿权的设定和行使,通常可以弥补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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