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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庄严的声音在法庭回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路心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庭上的路心江身穿杏黄色囚服,一副无辜、惶恐、温顺的模样。谁能想到,他就是6年前残害一名年轻法官的元凶。
猜忌
路心江生于1965年,家住山东省齐河县潘店镇中屯村,他的暴躁脾气在中屯村是出了名的。
2006年1月16日,正值腊月十七,路心江和几个朋友在村里喝酒。酒意上涌,他与同村刘某发生口角,用一根铁棍击打刘某,致其左臂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发后,经村委会出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路心江赔偿刘某5000元。路心江一直不肯赔钱,刘某几次催要无果,便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向齐河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获得赔偿,并追究路心江刑事责任。
齐河县法院指定焦庙镇人民法庭受理此案。由于路心江一直躲藏在外,案件迟迟不能结案,法院作出逮捕决定。2006年6月,根据被害人刘某提供的线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法院依法将路心江逮捕归案。当年12月,由焦庙镇人民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路心江赔偿刘某1.5万元,刘某申请撤诉。
这件小小的民间纠纷本应就此画上句号,但被法院释放回家的路心江却非常不满。“比上次调解多拿出1万块钱,还被关了这么多天,太丢面子了!以后我在村里还怎么抬头做人?”后来他听到传闻,说本村考出去的大学生史现平就在焦庙镇人民法庭当法官,曾给进村抓捕路心江的法警“指引路线”,路心江便怀疑是史现平从中“捣鬼”,偏袒刘某,才让自己被关押又多赔了钱。从此,路心江心里种下了对史现平仇恨的种子,发誓一定要“弄死他”。
路心江发誓要报复的法官史现平,毕业于山东工程学院法律专业,是齐河县法院首位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案发时年仅29岁。史现平在焦庙镇人民法庭担任助理审判员,曾受理过百余起案件,为人耿直、作风正派。
事实上,史现平并非刘某诉路心江故意伤害案的承办法官,也没有参与该案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只因为他在焦庙镇人民法庭工作,又与路心江、刘某是同村老乡,才被无端猜忌,种下祸根。
行凶
2007年1月17日清晨,严寒刺骨,家住齐河县东宋新村小区的宋女士出门送孩子上学,赫然发现史现平躺在楼门口,头上血肉模糊,周围大片血迹已被冻得凝固了。经法医鉴定,史现平系头部遭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该案震惊齐河全县,引起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路心江,还有他在山东泰安的侄子路民和一个叫“小涛”的人。侦查人员对他们可能藏身的地点进行了布控,并派员赴泰安侦查。案发后第六天,警方将别名“小涛”的犯罪嫌疑人张维国抓获。根据张维国供述的线索,侦查人员找到了潜藏在一家小旅馆的路民。路民和张维国到案后所作供述,揭开了案件真相……
原来,路心江被释放不久,路民曾摆酒席为叔叔“洗尘”。酒过三巡,路心江将自己要报复法官史现平的想法和盘托出,路民拍着胸脯答应要助他一臂之力。后来,路心江还打电话嘱咐回到泰安的路民,让他一定要“找个下手狠、胆又壮的兄弟”,合伙帮自己出气。路民很快联系上张维国,要他帮忙“教训”一个人,承诺事成后给他300元钱。
2007年1月16日下午,路民和张维国从泰安回到齐河老家,当晚就与路心江相约喝酒,商量如何实施报复。当晚,史现平正好在离他们不远的一家饭店吃饭,被路心江尚未成年的小儿子发现,悄悄递话给路心江。于是,路心江便和路民、张维国共同商定了在史现平回家途中对其实施报复残害的罪恶计划。
酒足饭饱后,路心江、路民和张维国分别持铁管、剃头刀和菜刀,在史现平住所的楼门前守候。晚上9点多,史现平步行至楼门口,路民上前抱住他,将他推倒并压在地上,然后一顿棍打、刀砍。
当时,路心江曾举着铁管朝史现平的头部连打数下,声称“今天不是他死就是咱死”,张维国则持菜刀砍击了史现平的腿部,路民从路心江手中要过铁管,又猛击史现平头部数下。发现躺在血泊中的史现平已没了呼吸,三人知道闯下大祸,遂四散奔逃。
次日清晨,史现平60多岁的老母亲听闻噩耗,当场哭昏过去。史现平幼年丧父,被母亲含辛茹苦抚养成人,却在年仅29岁时撇下老母、妻子和两岁的女儿而去。
潜逃
2007年9月24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对落入法网的路民、张维国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和路民、张维国一起站在被告人席的,还有路民的二姑父刘爱营、二姑路桂兰、大姑路桂玲、父亲路新海等亲友。原来,行凶杀人后,路民、张维国被刘爱营开车送到济南洛口,第二天又跑回焦庙镇团圆村路桂兰和路桂玲家中,说出他们杀人的事,并清洗了血衣。临别时,路民还拿了姑姑给的200元钱。路民回到泰安后,路新海夫妇将其作案时穿着的衣服处理掉,又给他100元钱让他潜逃。案件侦查阶段,路民有6名亲属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站在法庭上,路桂兰无比悔恨,“一听侄子说捅了人,俺就害怕了,按说应该举报,可俺不懂法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民、张维国听凭路心江指使,报复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依法严惩,且被告人路民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被告人刘爱营、路新海、路桂兰明知路民、张维国行凶杀人,仍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路民、张维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路民死刑、被告人张维国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人共同承担40余万元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爱营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路新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路桂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1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德州市中级法院将路民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枪决。而此时,该案主谋和主要凶手之一路心江仍潜逃在外,下落不明。
路心江一直销声匿迹,其亲戚朋友、工友等社会关系复杂,给警方的摸排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民警奔赴各地,都没能打探到有价值的线索。然而6年来,齐河县公安局追逃小组一直没有放松对路心江的缉捕工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11月13日这天,公安部技术鉴定中心传来消息:重大命案犯罪嫌疑人路心江的DNA识别信息出现在济宁市。追逃工作终于有了重大转折。
落网
回到案发当晚,路心江仓惶出逃,先是躲到济聊高速公路一个桥洞里,在里面住了20多天,饿了就去附近村里买点心零食充饥,渴了就趴在河边喝几口河水。后来听说史现平已经死亡的消息,他自知犯下弥天大罪,便在一个寒风呼啸的夜里搭上了南去的长途汽车。
到了南京,路心江没找到生存门路,又辗转去了江苏新沂、盐城,安徽的马鞍山等地。在这些地方,他专门到不需要出示身份证的人力市场去接零活儿,有雇佣人力的,他就不声不响地跟着人家一起去工地,干活时也从不多说话。有时,明明干了几个月苦力,可因为他没有身份证,人家最后连工钱也不发给他,逼得他只好靠捡废铁卖钱生活。
2011年秋,路心江在江苏新沂一个建筑工地干活,此时他已将名字改成“秦恩岭”。他所在的工地与另一处工地相邻。一天下午,“秦恩岭”想捡点废铁卖钱,就独自在工地上转悠。信步走到两处工地相邻的地方,他捡了几米废弃的电线,被另一处工地的看门老头看到,硬说是他偷的。“秦恩岭”据理力争,跟人家吵了起来,对方人多势众,将“秦恩岭”押到附近的派出所。
进了派出所,“秦恩岭”心里有鬼,决定隐瞒身份。当民警问他名字和老家时,他只报了“秦恩岭”这个名字,又自称老家在山东济宁。当地派出所立即与济宁警方取得联系,济宁警方以为“秦恩岭”是曾在济宁作案的外逃人员,就派出警力连夜赶到新沂,对其进行讯问,却发现此人并不是他们要找的人,且从口音上判断也不是济宁人。
此时,“秦恩岭”的DNA等个人识别信息已被济宁警方掌控起来,并发布到公安部追逃专用网络上。由于“秦恩岭”的真实身份暂时无法核实,且在被新沂警方关押期间,“秦恩岭”一直用绝食、撞墙撞到头破血流等方式来对抗民警的盘查。无奈之下,当地警方将他释放。
“秦恩岭”再度返回人力市场。经过这次波折,他变得更“聪明”了,开始专门找去外地做工的活,做完活后再返回新沂的人力市场。他管这叫“狡兔三窟”,觉得只要自己不惹事,就不会被逮到。
得知路心江的DNA个人识别信息出现在济宁市,齐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连夜赶到济宁市公安局。了解“秦恩岭”事件经过后,侦查人员又马不停蹄赶到新沂,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找出以前的档案,发现“秦恩岭”就是他们苦苦寻找了6年的路心江。
2012年11月19日晚,路心江出现在新沂一家小饭店的门口,隐蔽在暗处的两地民警共同出击,一举将其抓获。
落入法网后,路心江不无感慨地说:“这些年我在外面躲着,白天打工受尽欺负,晚上还一个劲儿做噩梦,梦见公安发现了我,追我,我怎么跑也跑不动,眼看要被逮着,一急就吓醒了。现在可算踏实了,不会做噩梦了。”
6月20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认为被告人路心江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起意者、组织者,与同案犯一起预谋并进行分工,是有预谋的犯罪;被告人路心江持铁管击打被害人头部,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路心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路心江与路民、张维国连带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路心江不服,已提出上诉。
案后说法
史现平是一个法官,也是一个普通人,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他的不幸离世,让老母、妻女都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法庭上,史母掩面痛哭的一幕,令人见之不忍。路心江等3名凶犯残忍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理应受到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严惩。
史现平是一个普通人,也是一个法官。时下,通过互联网搜索“谩骂法官”、“围攻法官”、“冲击法庭”等字眼,会发现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数量之多令人惊心。威胁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过激行为与暴力事件频频出现,已严重影响到法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损害了法律尊严、毒化了司法环境、激化了社会矛盾,付出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我们应当着眼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对侵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如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等行为入刑。同时,出台与《法官法》配套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对法官维权时的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对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住所在需要时应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对抗的案件,应积极制定预案。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