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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的蔡某某,是一名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协警,刚刚工作没多久,却利用手中工作的便利,多次违规办理户口迁入,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8500元,该案一审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10年,蔡某某认为法院在一审中对其自首情节没有认定,量刑过重,提出上诉。8月20日上午十点,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第四法庭二审开庭,公诉机关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各项证据,认定了蔡某某的自首情节。
80后协警心生贪念,误入歧途毁前程
蔡某某在合肥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从事户籍管理工作,2011年10月,他的同事高某找到他,希望他能为自己的外地亲友办理违规购房入户,蔡某某发现高某从中收受贿赂,自己也心生贪念,从而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1年10月到2012年期间,蔡某某开始接受王某某的请托,帮助其办理购房入户27户,每户收受1000-3000元不等的贿赂,后又帮助其办理大学招生入户55户,每户收受3000元,共计收受贿赂238500元。
庭审中,蔡某某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然而对其判决十年的量刑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中自己的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且自己是初犯首犯,并退还了全部赃款,一审量刑太重,希望能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定其自首情节,对二审证据合法性有质疑
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表明蔡某某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蔡某某违规办理户口迁入的完整名单,并分两次退还了全部赃款的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自己整理了违规办理户口迁入人员的名单,并交给了窗口民警和派出所的副所长,且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各项证据和卷宗都能印证其自首情节。另外,上诉人作为一名协警,自己是无法单独完成办理手续的,并且在过程中主动要求停止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作为家里的大学生,家里还有一个刚刚满岁的小孩,希望能够减轻处罚,建议在五年左右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中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对其事实没有存在异议,根据卷宗和证据的确能够证明其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中对其自首情节存在遗漏,而对于其退赃以及初犯首犯的认定,一审中已经考虑并认定。对于辩护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公诉机关表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这份情况说明提供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希望法庭能够在二审中进行合议。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