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见死不救犯罪吗?构成什么罪?见死不救构成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存在不作为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起相关案例。
23岁的张某是个没长大的孩子,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十多个孩子面前当了一回“孩子王”。可是,当意外来袭,他这个“老大”却没有做出正确的选择——面对一个浅水塘,面对两名落水的儿童,会游泳的张某选择袖手旁观。他说,之所以不出手相救,是因为怕被家属赖上讹钱。近日,张某已被玉环公安部门以“故意杀人”刑拘。
带俩孩子上山摘杨梅不料孩子半路遇险了
1990年出生的张某,骨子里还是贪玩的劲儿。他今年年初到台州玉环打工,做的都是些零工,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换了好几份工作。5月18日,他又炒了老板鱿鱼,拿着结算来的工钱,打算好好潇洒几天。当天中午,张某在坎门街道双龙村的一口水塘里钓鱼。没多久,身后就聚了十几个孩子。“哥哥在干嘛呢?”“哥哥你一会要去哪里玩?我们能跟你一起吗?”张某回头看到这么多可爱的孩子,顿时有了做老大的感觉。他决定,带着孩子们上山摘点杨梅吃。到了山脚下,张某傻了眼。这杨梅山可比想象中难爬多了,山路又小又崎岖,加上那几天都在下雨,泥地非常滑。“这里路不好走,我一次带两个小朋友上去,其他人听话在下面等着,知道了吗?”孩子们点点头。第一组跟张某上山的,是10岁女孩小丽和12岁男孩小江。张某在前面探路,两个孩子跟在后面。可没爬多远,张某就听到身后传来了呼叫声。“有人掉下去了!”
看着两个孩子落水他绕小路跑了
张某转身一看,是女孩从旁边的斜坡滑了下去,掉进了下面的一口蓄水坑里。据目测,这个水坑长约5米,宽约2米,水底很浅,估摸着也不会超过1米5。双龙村的山脚下有一个双庙水库,沿着山上来有七八个这样的蓄水坑,水库里的水就是这些山水汇集起来的。小丽掉入的,是第八个蓄水坑。张某连滚带滑,赶紧摸到蓄水坑边上。他是个游泳好手,下坑救人完全没难度。“哥哥,你快救救她吧!”在一旁的小江直掉眼泪。可张某却站着一动不动,满脑子都是老家发生的一件事情:当时村里有一个老太太摔了一跤,好心人去牵了一把,结果被家属赖上了,赔了不少钱。“万一我去救,她的家人也怪到我头上,要我赔钱咋办?”想到这里,张某决定不管了。小江见他迟迟不出手,急得自己跳下水去救人。但小江也不会游泳,最终和小丽一起淹死在蓄水坑里。见两个孩子都沉入水里没了反应,张某赶紧绕到另一条小路逃跑了,把其余几个小孩都扔在了山脚下。
见死不救张某因“间接故意杀人”被刑拘
5月19日,小江的家人报案。“我儿子和隔壁邻居的女儿昨天下午出去玩,就再也没有回来。”很快,民警就在蓄水坑的位置发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根据其他小朋友提供的线索,民警找到了张某。他承认当时有所顾虑没有出手相救,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问:“一个是滑下去的,一个是自己跳下去的,跟我没什么关系吧?”怎么会没关系?近日,玉环县公安局宣布对张某进行刑拘,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听到这个消息,张某吓得眼泪都出来了。“怎么会这样,我怎么成杀人犯了?”处理这个案件的张警官给他讲了几点道理:“一方面,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只有你是成年人,而且他们是你带去玩的,所以你有看护照顾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个水坑并不深,你会游泳,有能力去救,结果却见死不救,最后导致两个孩子死亡。所以,这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听完这些,张某后悔得不得了。“我就一直考虑自己会不会因此吃亏,真是太傻了。”那么,张某有可能面对怎样的刑罚呢?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飞解释说,法律上并没有“间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像张某这样的“间接故意杀人”,很可能依据案件的情节,参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从轻处理。
法律分析:张某构成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存在不作为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不作为,即当为、能为、未为、后果严重);其当为的依据即义务来源:先行行为派生出来的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 上一个:单位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