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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

丈夫杀害强奸妻子嫌犯的背后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8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当地农民故意杀人案,然而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故意杀人案,杀人的背后引发出来的是另一起强奸案的曝光。下找法网小编带您去看看这起特殊的数以杀人案件。

  受审:丈夫为妻讨说法杀强奸犯

  8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地农民毕志新故意杀人案。法庭上,毕志新及其律师称,毕志新是在得知妻子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因事件一直未得到解决而不满,才最终动刀杀死了冀鹏。

  据检察机关指控,35岁的毕志新获知妻子曾秀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对该事一直没得到解决而不满。20152523时许,毕志新携镰刀、菜刀前往冀鹏家复仇。在冀鹏家附近,毕志新与冀鹏相遇,两人发生厮打。毕志新持镰刀砍击冀鹏头、面、颈部及四肢数刀,后又持菜刀砍击冀鹏头、颈部数刀,致冀鹏死亡。经法医鉴定,冀鹏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毕志新本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毕志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10余组证据,并建议法庭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毕志新的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毕志新的妻子曾秀(化名)为其委托了北京市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出庭应诉。

  刘昌松在法庭上为毕志新作了罪轻和从轻处罚的辩护。他认为,毕志新是基于自己老婆遭受被害人冀鹏多次强奸之严重侮辱,且报案后警方又一直借口证据不足不予查处,上访回来又被拘留,其受辱心理长久得不到排遣,进而走向自己找冀鹏了断之路引发了本案,属于典型的义愤杀人,成立刑法232规定的情节较轻应当在310年量刑的故意杀人;毕志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据此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都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此外,刘昌松还提出,涞源警方在查处毕志新妻子被冀鹏强奸一案中,存在严重失职,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他称,毕志新夫妻对冀鹏强奸案报警后,警方对冀鹏采取拘留后不该放人时放人了,该报批捕时不报批捕,对冀鹏名为监视居住,实际上既不监也不视,放任自流,夫妇俩进京上访反映警方渎职回来反被关押,从而激化矛盾。因此,警方对该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背后:妻子他说要是敢说出去就杀我孩子

  妻子曾秀称,2014年农历六月十八早上,出门到街上等三轮车,准备到县城转公交车回石道沟村的娘家,冀鹏开着面包车过来,说他要到县城买菜,正好捎上我。冀鹏买完菜,提出要送其回娘家,并称和毕志新关系挺好的,曾秀就没再拒绝。从娘家返回的路上,冀鹏提出附近红泉村驿马岭处有个纪念碑,要拉曾秀去看看,两人在纪念碑处待了有10分钟。后来,冀鹏一路拽着她进了山。在涞源县与灵丘县交界的驿马岭山上,冀鹏将她推到在一处平地上,实施了强奸,他说如果我同意,就给我买辆车子,我胡乱挣扎,还把他的项链也拽断了,我的内裤也撕坏了,他威胁让我老实点,再不同意小心他的刀!”

  事情发生后,冀鹏要求她不准对任何人说,他说如果我丈夫知道了找他的麻烦,他就要我好看,还拿我的孩子做威胁,说要是说出去就杀了我的孩子。曾秀称,冀鹏此后又在2014年农历的六月底、七月初,强奸了她两次。不过,最终事情还是被毕志新知道了。

  相关材料显示,2014830日,毕志新夫妻向涞源县公安局报案,称曾秀自20147月份以来,先后3次被冀鹏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奸。

  涞源县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2014830日,毕志新和曾秀报案,称冀鹏3次强奸曾秀。次日下午,涞源县公安局将冀鹏刑拘,94日到期后,羁押期限延长至97日,“97日是因冀鹏羁押期限届满,该案尚未办结,需要对冀鹏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我们才向冀鹏发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将其释放。

  对于既然已经认定冀鹏涉嫌强奸,为何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疑问,涞源县公安局负责该案侦办的一负责人称,其已将该案报涞源县检察院批捕,但涞源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一直未下通知进行批捕。

  据了解,毕志新、曾秀夫妇还曾因上访被拘留。由涞源县公安局向两人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涞源县公安局在2015113日对两人作出为期10天的行政拘留,原因是其曾在201512日、111日、112日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扰乱社会秩序。

  专家:不捕重刑疑犯警方涉嫌渎职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分析称,若公安机关称其已经报检察院批捕,那么,不论检察院是否批捕,其一定会有关于是否批捕的回执。

  洪道德称,公安机关不能凭嘴说,得拿出客观的证据,如果拿不出回执,就是将责任往检察院身上推。

  洪道德表示,报批捕是第一个法律行为,而制作起诉意见书,应是第二个法律行为。公安机关既然称其已向检察院报了批捕,在没有得到检察院回音的情况下,为何公安机关还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是自我矛盾的,这实际上是公安自说自话。但鉴于检察院什么材料都没有,所以也不可能为其说话。

  洪道德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某些案子直接起诉,即直诉。

  洪道德解释称,公安也许会称,其起诉意见书还没来得及向检察院送。但就该案而言,公安既然已通过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强奸,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强奸3次以上,便是量刑10年以上的重刑罪,情节比较恶劣,公安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逮捕嫌疑人。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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