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刑事诉讼言词证据若干问题研究一种比较法的视角 中文摘要本文以一种比较法的视角,旨在厘清我国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内涵、范围、特点及其证据规则体系。围绕这一点,论文架构作了如下安排:一、对我国言词证据概念的重塑。本文试图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
中文摘要本文以一种比较法的视角,旨在厘清我国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内涵、范围、特点及其证据规则体系。围绕这一点,论文架构作了如下安排:一、对我国言词证据概念的重塑。本文试图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概念进行重塑,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原有言词证据概念的几种学说观点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矛盾与漏洞,并加以弥补与修正。如通说观点认为,应注意区别作为划分标准的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与证据的证明方式。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而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尽管各种学说竭力地加以注意与修正,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这对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还是矛盾与疑惑如此多生,这不能不让我们寻找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对一系列相关概念未加以细致的区分,混用至今,这些概念大多来自国外证据法理论。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将我国言词证据的概念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言词证据加以比较,重新定义了言词证据: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向法官提供证据资料的证据。二、言词证据的范围与特点。在借鉴前人研究及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言词证据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言词证据的范围包括:证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鉴定人和鉴定。而其中证人证言应指证人的陈述,对应英文为Testingmony,这是从证据方法的角度界定的,而从证据角度的方法看,证人本身就是言词证据,就是一种人证。言词证据的特点包括:一方面言词证据以人的经验与知识为产生的源泉,必然要受到人这一主体的影响。而言词证据的形成均包括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记忆保持,证明过程三个步骤。因此,陈述主体对事实的把握要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因素的影响,极易发生失真现象。因此言词证据的这一特点,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慎之又慎,严格依规则和条件运用言词证据。另一方面,言词证据由于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所经历事件的陈述,往往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它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三、言词证据的证据规则体系。在证据理论中,原有的关于言词证据规则的体系,一般是依照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定案规则四个部分予以构建,这种体系比较符合我国原有的证据学理论体系,但这种体系不符合证据法理论的自然逻辑。证据问题主要是涉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问题,而证据运用程序问题主要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由于长期以来在刑事程序法的研究中,对这一部分研究不够深入,在目前的证据立法中仍要对这一部分的理论问题加以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在探讨证据规则体系时着力研究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有关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的规则,包括相关性规则及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二是有关言词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补强证据规则;其三是有关言词证据证明程序的规则,主要包括证人特权规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以及交叉询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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