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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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我们会在街上看到一些乞丐,每天都在乞讨,转眼在人少的地方就开始挥霍自己乞讨来的钱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对假乞丐是否应以诈骗罪论处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兜售小物品的、卖假发...
经常我们会在街上看到一些乞丐,每天都在乞讨,转眼在人少的地方就开始挥霍自己乞讨来的钱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对假乞丐是否应以诈骗罪论处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兜售小物品的、卖假发票的,还有缠着旅客的黄牛……昨天,随着南京地铁百日整治活动的开始,乱景一夜之间似乎都不见了。但是,地铁乞丐却依旧打着“游击”,有一名职业乞丐已经跟随地铁8年多,处罚上百次,可他还是坚守在“岗位”,为啥?因为一个月就可轻松挣一万多元。地铁呼吁,市民遭遇地铁乞丐,千万不要滥施爱心。
报道中说,这名姚姓乞丐平时在地铁里乞讨时,“用手代替腿,撑着向前走”,可是面对执法人员时,却可以爬起来“健步如飞”。显然,他是靠伪装残疾来博取人们的同情,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假乞丐。 更让人觉得反差巨大的是,这名乞丐收入颇丰,每天乞讨收入不低于500元,高的时候甚至上千元,家里比较富裕,在南京有两套房。
这 样的“乞丐”无疑欺骗了市民的善良,还可能使陷于困境的真乞丐失去被救助的机会。众所周知,乞丐问题是个古老而复杂的社会问题,无论古今中外,即使在社会 救济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乞丐也未曾绝迹。行乞不是罪过,但欺骗别人的爱心和钱财却是犯罪,所以,我们应该把假乞丐和真乞丐分开来处理。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名日收入超500元、家里有两套房的“乞丐”,无疑构成了诈骗罪。
对假乞丐以诈骗罪论处,在法律上也不是没有先例。2007年2月7日的《成都商报》就曾报道,一位名叫袁丹栋的假乞丐穿梭于高档餐厅四处筹钱,声称要挽救上大学的侄儿的生命,而他所说的侄儿其实早在两年前就去世了。最终,他被成都武侯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
如果假乞丐因为靠欺骗的手法行乞要受牢狱之苦,得来的不义之财也会被国家没收,相信他们就不会将此当成生财之道。在排除了假乞丐之后,剩下的就是需要我们施舍才能生存的真乞丐,我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献出爱心,这才是较为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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