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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

精神病是罪犯的护身符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导读 :   近日社会在广泛热议一位有精神二级残疾并持有其户籍所在地残联颁发的《残疾证》的精神病人,在武昌面馆因口角,砍下了面馆主人的脑袋。在传播极度发达的今天,这事应该无人不知因而引发不少法律上的思考,再次引发公众对精神病患犯罪问题的关注。

近年来对于精神病人砍杀事件频繁发生,如医护人员被精神病人砍伤,郑州撞车事故致1死9伤肇事嫌疑人有既往精神病史等,但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其所受到的刑事处罚是他只要能够证明他在犯罪的时候是精神病发作期间,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那精神病真的是罪犯的护身符吗?

  一、对于精神病的了解:

  对于精神病,可能大多数人对其的了解仅限于患该种病的人是不正常的。但对于精神病的正确理解有三种概念,分别是医学上的“精神病”、民政上的“精神病”以及法律上的“精神病”。

  (一)医学上的“精神病”(也叫“心理障碍疾病”):

  1、具体症状来指代,比如精神分裂症、癔症、双向情感障碍等。精神病通常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的统称。

  2、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二)民政上的“精神病”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精神残疾是指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分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和轻度(三级)。

  (三)法律上的精神病

  而法律上“精神病”实际上是对主体责任能力的一种判断标准。

  (1)《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如何理解:

  (一)含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

  (二)而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含义: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2)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刑法第18条第3款还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4)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含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包括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另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2)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或者说“精神病是否成为了罪犯的“护身符”,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三、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保证刑责相符

  (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需要的原因:

  1、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基础上,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认定,才能保障刑罚的准确适用。

  (三)有关精神病的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作出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2条,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如何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1、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2、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4、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四、精神病究竟是不是罪犯的“护身符”?-----处罚精神病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

  如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

  (2)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

  (3)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

  (4)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2、犯罪后,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是精神病患者,但从他在羁押中的情况看,似无异常表现;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应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此作了规定:经过鉴定,认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应对其判处刑罚,更不能判处死刑

  (2)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有怀疑,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再次送请鉴定。经过复验,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可以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3、类似的悲剧可能会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故意杀人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根据现行法规,司法机关认定精神病的程序,是要经过司法鉴定机关,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5、简单说就是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且此病症导致了其涉嫌犯罪行为无法被其辨识或者控制,在这里虽然也参考了医学上认定精神病的标准,但重要的是认定“辨识控制能力”和“因果关系”

五、“精神病”不是罪犯的“护身符”在于其犯罪时是否真的处于精神病犯作期间:

(一)虽然精神病会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做了三个等级分类,即包括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精神病是否为罪犯的“护身符”就要先判别其是否有精神病再则判别罪犯是否为精神病患者“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办理疑似精神病患犯罪的案件,要先经过内部审批,之后带着嫌犯去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做专业鉴定。鉴定时,会有一个法医小组,对嫌犯进行测验或考评,并与嫌犯进行交谈、交流,同时也要了解案情。之后,法医小组会讨论“作案时嫌犯是否有精神病”,并以多数意见为准。但是,《司法鉴定书》里会将所有的不同意见都写进去。”

  六、结论:

  “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精神病伤人不用负责”、“又是一个护身符”、“又是一张免死金牌”……此类声音不绝于耳。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或护身符。是否精神病二级或者残疾二级其实并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审理,即持残疾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免于刑罚的追究。只能说是作为理由引起司法精神鉴定,而在鉴定结果出炉之前,法律责任的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

  对此,对于“精神病”会不会是罪犯的“护身符”?在于罪犯在犯罪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是否真的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能力。并且从法律条文表述看,其实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即是否真的是“护身符”,关键不是有没有精神病史,也不是其他部门是否认定为残疾或其他亲属说其患有精神病,而是看其在作案时能否“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有在精神病症状达到无法辨认和控制的情况时,才能彻底免责;而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者,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如果在犯罪时完全没有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者,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是跟常人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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