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第43期
导读:聚众淫乱罪的一个核心要素是,淫乱的目的是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然而卖淫者进行性交等行为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赚钱。因此在此案中,廖律师认为薛蛮子是否涉及“聚众淫乱罪”,确实还需商榷。本期专家说法,廖律师将为大家抽丝剥茧,深入解析到底什么行为,才算的上是“聚众淫乱”罪。
案例回顾:
前不久,网络名人、微博大V薛蛮子因涉嫌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批捕。2014年4月16日晚,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薛必群(网名薛蛮子)因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这起闹的沸沸扬扬的案件,其中涉及的聚众淫乱罪尤为引人关注。
“自愿、不收费”是聚众淫乱罪的定罪核心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该罪中,淫乱行为有三大特征:
1、须是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行为;
2、须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是违反善良性道德观的行为。
针对本案,如果薛蛮子不是和多名失足妇女性交易,而是找几个“女朋友”,不涉及金钱,同时和几个“女朋友”免费开房,这种行为就是较为典型的聚众淫乱罪;
相反,薛蛮子在本案中的涉案行为是有争议的。网上也有文章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分析,认为失足妇女是收费,是有营利目的,不具备聚众淫乱罪特征,论证薛蛮子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由此可见,自愿、不收费是聚众淫乱罪区别于非罪的关键。
聚众淫乱罪必须是三人(含三人)以上
也就是说,如果薛蛮子带一个或几个免费的“女朋友”,和其他几对男女玩“换妻”游戏,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聚众淫乱罪。
我国近年来比较著名的案例有,2009年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某等22人玩的聚众换偶案,2010年5月2日南京秦淮区法院认定马某构成聚众淫乱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另外,在之前的东莞厚街“职校门”事件中,女生玩3P(一男二女),并上传3P视频到网络到传播,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
在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聚众淫乱罪所指的多人,是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另外要注意的是,此罪不限男女,即纯男、纯女及男女混合进行群体非营利性淫乱,都可能会被判此罪。
认罪态度和参与次数亦是量刑关键本案中,薛蛮子因病获准取保候审,结合薛蛮子认罪态度,尤其是前文所述涉嫌罪名有争议等因素,可以讲,对他的责任追究应该不会重。同理,我们看到东莞厚街“职校门”事件女生在被刑事拘留25日后,也被取保候审,她的案也不会判重。
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轰动一时的南京马教授聚众换偶案中,马某就是因为拒不认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其他被告因为都认罪了,所以判得并不重。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结合该罪每个案件的犯罪方法、手段等因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次数,就成为了此罪量刑的两个关键因素。
“聚众淫乱”的地点也有讲究我们看到,在“东莞事件”中,涉及嫖客和失足女的个体,即使涉及多人,大多以治安处罚处理,是否在桑拿、酒店这种平台行此事,多以治安处罚处理,会安全点?
现实确实如此,有很多人认为不公平,但从两罪追究责任主体看,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不是首要分子、参加次数不足三次的将被治安管理处罚;
而在桑拿、酒店等地,一人同时嫖娼多名失足女,嫖娼和卖淫者要被治安管理处罚,但需要明确的是,桑拿、酒店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有可能涉嫌《刑法》“容留他人卖淫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结语
通过本期专家说法可知,薛蛮子涉嫌的聚众淫乱罪尚有许多争议之处。而南京某大学的那位马教授,由于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婚姻,于是组织了十多场聚众换偶聚会,按照该罪的条文,似乎马教授的案例入罪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从人性的角度,一个年届60的中年单身男性,他应该如何去以合法的途径,去解决他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呢?对此类人群判刑入罪,究竟是维护了社会和谐,还是激化了社会矛盾?
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性聚会”的参与者在全是自愿的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李银河表示,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通过本期专家说法,为您详解了聚众淫乱罪的方方面面,也让你了解了此罪的许多特点,希望我们涉及制定法律的人士,在未来的工作中,多思考多观察,对法律条款进行研究、反思与优化,站在人性与和谐社会的角度,设计、优化出更符合时代的法律,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宽容、和谐与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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