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团队介绍
润天刑事辩护团队
润天民事团队
润天商事团队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辩学苑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罪名详解
罪名详解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
联系我们
热点推荐词:
罪名详解
刑辩学院
首页
>
刑事法律
>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
更多分类
刑事法律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文字:
[大]
[中]
[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一键分享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上一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下一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几年
网站首页
团队介绍
润天刑事辩护团队
润天民事团队
润天商事团队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辩词赏析
辩词赏析
刑辩学苑
刑辩学苑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罪名详解
罪名详解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
联系我们
0551-67890003
0551-67890007
浏览手机站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