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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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