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范某因盗窃所工作的酒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1万元而被抓获。范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罪行,又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范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判量刑并无明显不当,但鉴于上诉人范某确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因而改判上诉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对于一年审结的数百起盗窃案件,本案较为普通,既无事实不清、也无证据不足,更无法律适用疑难的问题。二审与一审之间只有观点上的差异,并无认识上的不同。本案之所以被柔性调整,是因为合议庭除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外,还考虑到范某的父亲系盲人、哥哥系智障,母亲在老家劳作,家有91岁的爷爷需要照顾,并在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全额退赃,被害人也向法院求情,且范某又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等实际情况,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宣告缓刑。
本案的判决启示我们,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也是司法永恒的生命基础和价值追求,更是法院和法官安身立命之根本;但司法的公正绝不是抽象和机械,它需要在个案中被具体和调适,更需要将冰冷的刑法条文注入法律帝国王侯的温情和柔性,这更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理性要求。因此,法不容情所排斥的是对法的滥情,法亦容情所追求的是对法的适情,两可之间是在坚持法律公正底线的基础上对人本的关注。刑罚虽然剥夺了犯罪人的部分权利,但除了对犯罪人人格的独立和完整尊重外,更需法律人在仰望法律星空时不遗忘法律所内嵌的人性之光,故刑事裁判文书除了彰显司法的刚正不阿和有罪必究的特性外,也需要凸现它的脉脉温情和人文情怀。正如正义如果有声音,那么裁判文书就是正义的扩音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份刑事裁判文书,尤其它所包含的内容并非仅指向犯罪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是非曲直的价值判断来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申言之,一份裁判文书不应仅是量刑规范化的机械对照,而是需要关注个案的细节之处,以通过文书这一载体在个案中的公平正义柔性微调来展现法院和法官的人文情怀,并尽力给犯罪人及其家属留有未来生活的希望,说到底,感人心者莫不是情理的左右。当前“审判是第一要务”的工作宗旨,其出发点是快速高效地结案以防迟到的正义演变为非正义,但其落脚点又是对人的关注,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公正的评判。对法官而言,任何一个案件都不应仅局限于办案模式的机械定式,或者过于追求法律适用标准化的规范化,而应具备在案件共性与个性之间灵活合理转换的主动思维,以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被人为的割裂。
正如哈耶克所言,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官在整个审理阶段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人文情怀直接关系到裁判文书的质量及其背后所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应忘记法官之前的“人民”这一限定语,说到底,法官仅是是非曲直的裁判者,而人民则包含了对当事人、民众和社会的一种近距离和真情感,大多数犯罪人并非我们的敌人,他们的人生跌倒并非无药可救,如果法官能够根据相关情节给予一次从宽机会,或许就会有不一样的人生。法官不应过于纠结从宽的给予是否有等值的社会回报,因为这种未来的可能有时并不能由法官所掌控,因而法官做出判断和选择时只需做到问心无愧即可。当然,法官人文情怀的释放肯定会耗费法官紧张的办案时间,但反过来讲,如果因此能为社会增加一点温情和希望又是非常值得的,毕竟再简易的案件,它的背后也关系着被告人的未来人生甚至家庭成员的全部福祉。因此,现代刑罚所追求的惩罚只是手段,而矫正和预防才是真正目的。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对公正的绝对追求无可厚非,但公正之外对良知的坚守也同样重要,毕竟法律乃是良心和公正的艺术,裁判者通过刑罚的合理调度以期让犯罪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有良心的法官并不难,它只需要把公正和良知并重即可;但具体落实到个案又困难重重,因为案件每个环节的付诸实施都需时间和精力的消耗,而在案多人少这一不争的审判现实下更显突出。以本案为例,对上诉人范某宣告缓刑不仅需要听取检察院的意见,还要广泛征求范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单位和和社区群众的意见,同时又要确保案件在审限内结案。法院虽然经过多方努力对范某宣告了缓刑,但他的未来走向我们尚无法预估,不过国家的温暖和法官的温情均已真实地传递给他,惟希望他怀有感恩之心来看待这社会并努力守法地生活,毕竟给他保留希望也就为社会保留了一份希望。
当前尽管每个法官都有结案的压力,但若能够在某些个案上多驻足一些时间,多考虑些法与情的融合,或许不仅可以避免瑕疵案件发生的概率,还可以取得令人意想不到的司法效果。毕竟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这个伟大时代的最强号音,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也必将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最终注脚。作为建构法治社会的建设者,法官应谨记案件无大小之分,即使小案也有大义可究;法官更不能忘记职业梦想之初心,即使前行曲折也要大道正行。
相对于一年审结的数百起盗窃案件,本案较为普通,既无事实不清、也无证据不足,更无法律适用疑难的问题。二审与一审之间只有观点上的差异,并无认识上的不同。本案之所以被柔性调整,是因为合议庭除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外,还考虑到范某的父亲系盲人、哥哥系智障,母亲在老家劳作,家有91岁的爷爷需要照顾,并在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全额退赃,被害人也向法院求情,且范某又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等实际情况,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宣告缓刑。
本案的判决启示我们,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也是司法永恒的生命基础和价值追求,更是法院和法官安身立命之根本;但司法的公正绝不是抽象和机械,它需要在个案中被具体和调适,更需要将冰冷的刑法条文注入法律帝国王侯的温情和柔性,这更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理性要求。因此,法不容情所排斥的是对法的滥情,法亦容情所追求的是对法的适情,两可之间是在坚持法律公正底线的基础上对人本的关注。刑罚虽然剥夺了犯罪人的部分权利,但除了对犯罪人人格的独立和完整尊重外,更需法律人在仰望法律星空时不遗忘法律所内嵌的人性之光,故刑事裁判文书除了彰显司法的刚正不阿和有罪必究的特性外,也需要凸现它的脉脉温情和人文情怀。正如正义如果有声音,那么裁判文书就是正义的扩音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份刑事裁判文书,尤其它所包含的内容并非仅指向犯罪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是非曲直的价值判断来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申言之,一份裁判文书不应仅是量刑规范化的机械对照,而是需要关注个案的细节之处,以通过文书这一载体在个案中的公平正义柔性微调来展现法院和法官的人文情怀,并尽力给犯罪人及其家属留有未来生活的希望,说到底,感人心者莫不是情理的左右。当前“审判是第一要务”的工作宗旨,其出发点是快速高效地结案以防迟到的正义演变为非正义,但其落脚点又是对人的关注,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公正的评判。对法官而言,任何一个案件都不应仅局限于办案模式的机械定式,或者过于追求法律适用标准化的规范化,而应具备在案件共性与个性之间灵活合理转换的主动思维,以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被人为的割裂。
正如哈耶克所言,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官在整个审理阶段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人文情怀直接关系到裁判文书的质量及其背后所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应忘记法官之前的“人民”这一限定语,说到底,法官仅是是非曲直的裁判者,而人民则包含了对当事人、民众和社会的一种近距离和真情感,大多数犯罪人并非我们的敌人,他们的人生跌倒并非无药可救,如果法官能够根据相关情节给予一次从宽机会,或许就会有不一样的人生。法官不应过于纠结从宽的给予是否有等值的社会回报,因为这种未来的可能有时并不能由法官所掌控,因而法官做出判断和选择时只需做到问心无愧即可。当然,法官人文情怀的释放肯定会耗费法官紧张的办案时间,但反过来讲,如果因此能为社会增加一点温情和希望又是非常值得的,毕竟再简易的案件,它的背后也关系着被告人的未来人生甚至家庭成员的全部福祉。因此,现代刑罚所追求的惩罚只是手段,而矫正和预防才是真正目的。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对公正的绝对追求无可厚非,但公正之外对良知的坚守也同样重要,毕竟法律乃是良心和公正的艺术,裁判者通过刑罚的合理调度以期让犯罪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有良心的法官并不难,它只需要把公正和良知并重即可;但具体落实到个案又困难重重,因为案件每个环节的付诸实施都需时间和精力的消耗,而在案多人少这一不争的审判现实下更显突出。以本案为例,对上诉人范某宣告缓刑不仅需要听取检察院的意见,还要广泛征求范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单位和和社区群众的意见,同时又要确保案件在审限内结案。法院虽然经过多方努力对范某宣告了缓刑,但他的未来走向我们尚无法预估,不过国家的温暖和法官的温情均已真实地传递给他,惟希望他怀有感恩之心来看待这社会并努力守法地生活,毕竟给他保留希望也就为社会保留了一份希望。
当前尽管每个法官都有结案的压力,但若能够在某些个案上多驻足一些时间,多考虑些法与情的融合,或许不仅可以避免瑕疵案件发生的概率,还可以取得令人意想不到的司法效果。毕竟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这个伟大时代的最强号音,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也必将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最终注脚。作为建构法治社会的建设者,法官应谨记案件无大小之分,即使小案也有大义可究;法官更不能忘记职业梦想之初心,即使前行曲折也要大道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