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秉志在《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中撰文指出,刑法立法应当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违法犯罪状况相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基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采取增设新的犯罪、扩充犯罪构成要件和取消对多个犯罪的免除处罚规定等方式,积极地进行了犯罪化立法。综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和刑法立法水平的提升程度,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应当继续坚持适度犯罪化的方向。
作者认为,我国应当倡导以适度犯罪化作为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方向。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犯罪化是我国社会抗制犯罪的现实需要。第二,在当前的社会情势下,“过度犯罪化”和“大量非犯罪化”策略均不可取。因此,综合我国刑法制度、民众观念、犯罪状况等诸多因素,作者认为,当前我国刑法立法应当坚持适度犯罪化的基本方向。
在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前,我国刑法立法总体上需要坚持以犯罪化为主的立法策略。但前10年左右,我国仍然要面临大量犯罪化的立法倾向;之后的20年,我国犯罪化的步伐将会有所放缓,但仍以犯罪化为立法的主线。而在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后,我国刑法立法的犯罪化之路将可能发生转向,走向以立法稳定和立法逐步非犯罪化为主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