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各类交通工具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一方面方便了出行,加快了生活节奏,但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作了相关规定,自实施以来,确实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仍不容乐观。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所审结的危险驾驶案进行了统计,其中2015年审结3件,2016年审结12件,2017年1月至6月已审结15件。从该组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危险驾驶案仍呈高发趋势。危险驾驶案高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必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前危险驾驶案呈现的特点和发生的原因,探讨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案发生的对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当前危险驾驶案呈现的特点
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至6月所审结的15件危险驾驶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为男性的约占97%,女性极少。
2、犯罪主体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80%。
3、犯罪主体中没有工作单位的约占90%。
4、涉案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的约占案件总数的50%。涉案二轮摩托车中,无牌或无证又占大多数。
5、醉酒的危险驾驶案约占90%,客运超载的危险驾驶案约占10%,没有发生追逐竞驾的危险驾驶案。
6、对犯罪主体大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7、对犯罪主体判处实刑的少,多为拘役缓刑。
二、当前危险驾驶案高发的原因分析
1、受传统酒文化影响深刻。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自醉酒驾驶被纳入刑罚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增强了,但酒文化依然盛行,所谓“无酒不成席”,“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宁伤身体,不伤感情”,亲朋相见少不了酒,红白喜事少不了酒,欢度佳节更少不了酒,往往把喝酒作为调节气氛和增进感情的良方。请客者唯恐喝酒不尽兴,想方设法派酒、劝酒,一些机动车驾驶员自控能力差,喝酒时又好强,于是把醉酒驾驶的后果忘到了九霄云外,在酒精的作用下,容易兴奋,从而引发醉酒驾驶案件。
2、法制观念淡薄。危险驾驶案犯罪主体大多没有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差,接受普法教育的机会也很少,因而对交通法规和刑法知之甚少,认为“只是喝点酒,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至于要判刑”,“喝点酒还犯法?”。一些摩托车驾驶员规避法律法规,不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也不按规定办理驾驶证,这些人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驾驶素养差,不能很好的遵守交通法规,有的还误以为醉酒入刑与摩托车无关,直到东窗事发才知道醉酒驾车也涉嫌犯罪。
3、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客运车辆为了实现自己多挣钱的目的,竟然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超核载人数搭乘乘客,从而引发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秦某是某公司的司机,其所驾客车的核载人数为19人,但有一天他搭乘了47名乘客,被交警大队当场抓获,后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存在侥幸心理。从我院2017年已审结的15起危险驾驶案件来看,一些机动车驾驶员明明知道醉酒驾车入刑,但都过于自信,认为自己驾驶技术娴熟,喝点酒不会出事,也不会背运到被交警查到,万一碰到交警在前面查酒驾,可以把车停在路边走人。有些人自作聪明,醉酒后在车上还带了酒,遇上交通事故后,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前又饮酒,法院审理时辩称自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喝的酒,请求从轻处理。在今年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颜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小车相撞,交警赶到现场处置时,被告人颜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前又饮酒。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颜某辩称自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喝的酒,请求从轻处理。后经法院查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醉酒,对被告人颜某判处了刑罚。在这些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安全意识完全被抛于脑后,眨眼间发生事故而引发危险驾驶案。
5、查处方式太单一。一方面排查范围窄,设卡查处点少,只有定点查处,没有分散查处,查处点主要集中在交通要道地段,没有分散到饭店、酒楼和酒吧等地;另一方面排查的频率低,一个月才查1至2次,而且排查时间固定,基本上定在晚饭后19:00左右。由于以上两方面原因的存在,容易让机动车驾驶员钻空子,他们知道交警查处醉驾的是交通要道地段,就避开交通要道,开车走小巷,他们知道交警查处醉驾的时间段,就避开这个时间段,肆无忌惮地在早餐或中餐饮酒,如果晚上饮了酒,就等值勤的交警撤走后再开车回家,规避检查。此种查处方式在某一时期虽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醉酒驾驶案确实有所减少,但久而久之,机动车驾驶员知道“套路”后,这种查处方式就形同虚设了,醉酒驾驶案也会反弹,甚至大幅度增加。
6、处罚轻刑化。“醉驾入刑”刚实行时,交警对醉酒驾驶员大多采取拘留措施,近两年来,采取拘留措施的极少,而多采取取保候审。法院对危险驾驶案的处罚也比较轻,判处实刑的极少,绝大多数是判拘役缓刑,并处罚金。处罚偏轻,就不能震慑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降低驾驶人员对醉酒驾驶危害的认知性,导致醉酒驾驶案有增无减。
三、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案的对策
针对当前危险驾驶案高发的特点和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加以预防: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首先,要全民普法。司法机关处在普法工作的前沿阵地,应该切实担负起普法重任。交警部门要细化宣传点,借助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介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以及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也印制有关酒驾宣传资料,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加大对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人民法院要注重典型危险驾驶案的宣传警示作用,通过巡回法庭、集中公开宣判等方式进行警戒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将一些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用活生生的案例教育感染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让公民学法、知法,切实体会到危险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从而自觉守法,遏制侥幸心理,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减少危险驾驶案的发生。其次,要严把办证关。对报名考驾驶证的学员首先进行驾驶理论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到规定学时,才能参加驾驶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的,才能参加其它科目的考试,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为止。通过培训、考试,提升学员的法律素养和安全意识,预防危险驾驶案的发生。
2、加大查处力度。交警部门要建立醉驾查处工作长效机制,将查处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扩大查处的范围,变换查处地点,提高查处频率,不固定查处时间,做到不定期查、分散查、流动查,提高醉驾被查出的几率,使机动车驾驶员消除侥幸心理,自觉依法依规安全出行,文明驾驶。
3、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对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逮捕措施,因此宣告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对判决宣告拘役缓刑有一定的倾向性,对量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罪驾入刑”刚实施时,判处拘役实刑的多,而近两年来判处拘役缓刑的多,量刑的随意性较大。笔者建议交警部门做到有案必立,对查处的危险驾驶罪嫌疑人应先行拘留,对情节轻微的,可以提早办理取保候审,对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的,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否则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笔者建议检察院、法院根据酒精浓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共同对危险驾驶犯罪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检察院做到符合条件的一律起诉,法院做到构成犯罪的一律判实刑并处罚金,罚当其罪,不能降低量刑标准,更不能以罚代刑。
4、鼓励发展“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如在酒店、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增设代驾有偿服务项目,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证,从源头上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