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学苑
尊敬的张坚院长、洪禹候厅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作为一名普通律师,能够参加今天这次会议,我感到十分的荣幸。在此,我要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展开我今天的话题,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指导、指正。
一、法官与律师应当相互接受各自不同的职业伦理与价值观,相互包容、理解、尊重,共建良好的工作沟通氛围。
法官与律师在工作中很难相互理解。律师经常会报怨法官过度折衷,法官通常会指责律师不顾大局,首要因素,是不同的职业伦理与价值观之间的相互排斥。
法官代表国家,应当严格保持中立,在诉讼中要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平衡个案公正与一般公正,诉讼目标多元化;律师维护私权,只能代表一方利益。律师只能关注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追求个案公正,无暇顾及其他。职责差异导致的立场不同,易生分歧。犹如步行时看不惯开车的,开车时看不惯步行的,是立场的局限性所致。这种情形不利于辩、审沟通,不利于发挥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解决这个问题,法官与律师首先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中角色多元化形成的职业伦理的多元化、价值观的多元化。
刑事诉讼制度将法官设置为中立方,却将辩护律师设置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角色,通过辩护律师帮助被告人对公诉方的防御而形成控辩平衡,从而能使法官兼听则明,发挥纠错功能。如果律师完全保持中立,完全丧失其价值,对刑事诉讼制度产生的严重损害和法官不能保持中立一样。
患病者可以得到有效医治,犯罪者可以得到有效辩护,两者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相似。因此,律师维护当事人一方权益,不仅有利于司法公正,还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因而,法官不应当用自己保持中立的职业伦理来评价律师的道德水平;当然,律师也不能以自己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职业伦理,来衡量法官的公平公正。
只有接受各自不同的立场并再换位思考,律师尝试以法官的视角去审视辩护、法官尝试用律师的角色去分析审判,双方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才能保障良好的辩、审沟通,有效发挥律师防止错案的作用。
二、强化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制度建设,有利于法院集思广益、净化律师工作风气,发挥律师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发挥律师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前提是律师的意见能够在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得到发表。因此,应当保障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均能全面掌握律师的意见。本人作如下制度设想:
1、要求审判人员除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全面听取律师的意见之外,在判决书中应当尽可能全面展现律师意见,除为了控制篇幅的文字性删减外,不得曲解、隐瞒律师意见的本来面目。对律师的意见无论同意与否,均应阐明理由。
2、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当全面展示律师提供的意见,包括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词及质证意见,保障审判委员会能够保持信息对称,全面了解控辩审三方的意见,避免受片面之辞的误导。
3、在重大案件的申诉、反映等方面,可以建立律师协会与法院的绿色通道,由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作初步审查并认为确实存在问题之后,联系法院信访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4、如果是因为审判人员漠视律师的正确意见而导致错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错案发生后,如果出现在判决书中曲解或隐瞒律师意见的、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未提供律师意见的等情况的,均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设立这样的制度,不仅有利法院审理案件时集思广益,还可以通过辩护意见的曝光,揭露律师中滥竽充数之徒,净化律师工作风气,扭转律师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一步有效发挥律师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
三、真正确立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中立地位,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是律师发挥重要作用的坚实基础。
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是犯罪的指控方,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行使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审判机关的权力明显受到检察机关的过度制约,控、审两方地位失衡。目前来看,法院的定罪率接近百分之百,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这也是审判机关目前尚不具备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客观表现。这一问题在基层的表现尤其突出。
审判机关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性,辩护必然形同虚设。这也是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重新分配公检法机关的权责,强化审判机关的核心地位,切实避免侦查引导起诉、起诉引导审判的错误现象。目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显然是完全正确的。
此外,审判机关本应保持中立,却被赋予了打击犯罪的职责,角色定位错误。这是受到多年以来的“严打思想”的影响,也与公检法机关的利益高度统一,相互制约不足、配合有余有关。实践中,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成立专案组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刑事诉讼活动成为“行政治罪模式”,难以保障案件质量。为确保司法公正,应当区别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职责,强调其中立地位。
丧失中立地位的审判机关,不具备独立存在的价值。同时,律师的辩护将毫无意义,完全不可能具有防止冤假错案的可能。
因此,律师更应当维护审判机关的权威、支持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
四、司法机关彻底废除违背客观规律的案件考评标准,是律师有效发挥防止冤假错作用案的前提条件。
违背客观规律的考评标准是冤假错案的生成制度,而公、检、法机关的考核会对其他机关产生巨大的制约。
法院将案件发回率、改判率等数据作为考核对象,导致基层法院攀比情况严重。一旦发生可能影响考核的错案,下级法院甚至不惜运用职务关系影响上级法院相关部门,以免案件发回或者改判而影响考核。这种情况显然会对二审的纠错机能产生妨害,也必然限制律师发挥防止错案的作用。
冤假错案不完全是在法院阶段形成,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对于批捕案件起诉率的考核,会促使公诉部门将一些颇有争议的案件被起诉至法院,而公诉部门对无罪率的考核,又导致公诉机关极度排斥法院的无罪判决,在公诉机关的制约下各地法院形成了长期以来几近于零的无罪判决率,明显违背了正常的认知标准,律师的无罪辩护几乎是徒劳。多数案件从侦查到终审判决的高度一致,严重违背认识规律及刑事诉讼多环节逐步查明事实的制度目标。
更有甚者,信访都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考核目标,导致我们的诉讼偏离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标,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以完成考核任务为目标。此种情况下,律师刑事辩护的纠错功能显然难以发挥,高声的辩解无法唤醒装睡的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年底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法院考核排名,但目前来看基层及中级法院仍然受到各种考核的约束,检察机关的相应考核仍然存在,均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因此,取消司法机关不合理的考核标准,仍是律师有效发挥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的前提条件,任重道远。
以上意见系本人工作实践中的认识,难免有粗浅、偏颇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斧正。
谢谢!
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单玉成 律师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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