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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并适用缓刑——李亚(化名)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案一审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亚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李亚客观上虽参与了世界通公司所组织的传销活动,但其组织、领导作用与公司高层相比微不足道,危害较小,因而犯罪情节轻微。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李亚的行为虽然构成该罪,但情节较为轻微。

理由是:

(一)“组织、领导”作用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李亚虽可跻身于世界通公司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行列,但其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完全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的首先应当是世界通公司总部的相关负责人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各地至少有42个市级,191个县级,达到一级代理商地位的至少有1872即使认定他们在参与世界通公司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也仅仅是刚刚符合条件而已,与世界通公司的相关组织、领导者作用及地位显然不能相提并论,属情节轻微。

(二)从李亚发展的人数、涉案金额与非法获利三个方面来看,其情节明显较轻。

1)公诉机关认为李亚直接、间接发展的人数共计为119人,辩护人持不同意见,这是因为其中部分二、三级代理商同时以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份办理一份以上的代理,实质上应当为一人。并且,即使此119人均是被告人发展的下线,其仍然为一级代理商,仅仅是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在本罪中处于最低层级。

2)公诉机关指控李亚涉案金额6034476元,是按照世界通规定的各级代理商一次加盟需要投入的金额进行的估算,但这一数额并不准确。首先,本案中有多名一级、二级三级代理是凭借着发展下线升级而成,并未投入相应资金,估算金额显然超出了实际的投资数额。其次,李亚下线中涉及其本人的重复投资及其家庭成员的投资共计有7080万元,与其他人员投入的资金有所区别。再次,部分代理商是利用返利进行的重复投资,因而实际投入的资金量被重复计算。当然,鉴于此数额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并无重大影响,没有过于必要浪费司法资源继续进行调查,但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另外,涉案金额并不等同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因下级代理商均能够通过发展下线或者点击所谓的“广告”获取部分回报以弥补相应的投资,这一点对被告人量刑也应当予以考虑。

   3世界通公司帐面给予李亚的返利虽然为253346元,但并没有被其全部据为己有。正如证人证言所表明,李亚在收取部分下级代理商费用时直接减除了其可以获得的返利款,世界通公司帐面体现的其可得奖励253346部分被其补贴用于其下线。当然,基于世界通公司的帐目本身就不清楚,具体数额无法核实,辩护人公诉机关以帐面记载的情况提起公诉没有异议,但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实际并未获得此数额的收益。结合其本人投资40余万元的情况,可以表明其参与传销活动实际也是亏损,也是世界通公司传销活动的受害者。

(三)李亚的行为表明,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发展人员获取奖励,而是通过提升级别来扩大点击广告的利润,表明其贪利性不强。

经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李亚收取下级经销商的投资时直接将8%的返利款扣除给投资人,这是其所具有的特殊情况。由此表明其本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通过发展人员获取奖励,而是希望通过升级获得更高的折扣,从而提高点击广告获利的空间,由此体现其实际将之作为一种利好的正常投资考虑,没有追逐发展人员获利的强烈心理动机。

前述情况充分表明,被告人李亚的犯罪情节明显较为轻微,其法定刑应当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范围之内。

二、基于世界通公司传销活动的欺骗性、隐蔽性,李亚对其参与传销活动虽有过错,但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一)世界通公司通过多重包装及主流媒体的炒作,甚至借助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宣传,其组织的传销活动极具隐蔽性、欺骗性。

被告人王志超世界通公司高层的供述及本案其他证据表明,该公司组织传销的方式经过了精心的策划:

(1)对其软件产品的科技含量与价值进行了大肆夸张;

(2)宣称加盟人员不是主要依靠“计算人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收益,而是以点击广告计分的式来获得报酬,以此源源不断地吸引人员加入各地的零售商、代理商对于该公司实际并没有相应的广告收入显然难以知情。

(3)世界通公司通过合法媒体,甚至国内主流媒体不断进行宣传,甚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也为其进行推广,使得参与者很难判断其具有的违法性。

(4)该公司要求代理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方式,同样也是回避自然人传销的正常形态、规避法规、逃避监管,蒙蔽了有关政府部门并获得市场准入。

因而可以表明,该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确实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欺诈性,这与其他传销案有明显的区别。

(二)李亚显然没有完全辨别世界通公司组织传销的事实属性,虽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认真分析,世界通公司即使有广告收入也难能足够支付巨额的点击费用。但这也是辩护人介入本案后深入思考才能够确认,并非显而易见,否则也不能使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分地方政府被蒙蔽。此种情况表明不应推定各地的诸多代理商、零售商主观上能够清晰辨别世界通公司组织传销行为的事实属性,更不应推断他们能够掌握世界通公司的行为属于犯罪的法律属性。他们完全可能是遭受其欺诈而参与其中

基于世界通公司传销行为所具有的欺骗性、隐蔽性,李亚作为一名普通的投资者,客观上显然难以直接分辨这种貌似合法的“经营行为”实为传销。从李亚的行为分析,其本人投入巨额的资金并未完全收回,且将姐姐及其他至亲好友卷入其中,本案不能推定其明确知道自己参加的是传销活动。结合其供述,则进而表明其对于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方式虽有疑虑,但并未能完全清楚地认识而其在对该公司到异地进行参观考察之后更加受到当地政府支持下世界通公司繁荣的蛊惑,对世界通的合法性深信不疑。虽然其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却出于侥幸心理放任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过错仅属于间接故意的范畴,与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传销而仍然为之有较大的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因是定罪与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过错较小的案件事实。

惩罚是刑罚的手段,教育是刑罚的目的,因而刑罚适用的过程应当以教育目的为中心,惩罚手段为辅助,而不能将目的与手段本末倒置。并且,惩罚是以危害结果为限,不得超过损害后果;教育则是以必要为限度,不应逾越教育的需求。刑罚超出其危害结果则丧失正当性;超过教育的必要则不具合理性,由此形成刑罚的双重限制。本案中,基于被告人的危害不大,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而基于其主观恶性的轻微,更应当进一步减小对其惩罚的严厉程度,以充分体现刑罚的以惩罚为手段、教育与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功能。

三、本案虽然属于涉众案件,但不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且李亚的行为不仅客观危害不大,又明确认罪,对其或免除处罚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

1、本案虽属于涉众案件,但李亚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广大参与者的愤慨,没有引发群性事件的风险,因而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本案多数利益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均是李亚的亲戚或者朋友,对于这些人参与传销活动,李亚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他们主要是受到了世界通公司的欺骗与蛊惑,且有他们自身获利心理作祟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李亚。并且,他们多数李亚并无怨言,本案证人证言便能够表明这一问题因此,李亚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广大参与者的不满,本案虽然涉及众多传销案件的被害人,但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与可能性。

2、这个案件涉及全国很多地区,与李亚情节类似人数众多,均作为犯罪是否真正能够起到正面的社会效果尚不能断言,因而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广泛的争议,其他地区对于此类情况多持观望态度。据辩护人所了解到的非官方消息,异地所处理的各级代理商均已经被取保候审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对其从轻处罚较为妥当。

3李亚以往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在本案中也明确认罪,无再犯可能,对李亚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且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或者危害。

 

综合上述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李亚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单玉成 律师   

                                                     二零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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