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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李振刚涉黑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涉黑团伙头目李振刚,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出资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及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一亿零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曾当选茂名市人大代表的李振刚,在这一身份的掩护下,与茂名市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产,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2002年至2009年,李振刚纠合王日强、冯日进、陈月容、梁清云及杨亚宾等骨干成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李振刚打着投资赚钱的幌子,成立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助茂名市茂港区原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局局长杨强、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茂港区法院民庭原庭长何铭杰等人为保护伞,逐步形成了以李振刚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杨强等人的包庇、纵容下,李振刚团伙在广州、茂名等地设下陷阱,向资金周转困难的众多被害人发放高利贷。团伙骨干、成员也利用李振刚的影响,以个人或合伙参股方式参与其中,牟取暴利。该团伙以10%至30%不等的月息发放高利贷后,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利息。因被害人无法归还巨额债务,李振刚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债务人追债。他们逼迫债务人将包含利息在内的高利贷重新写成借据,伪造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关系,再伙同严得、何铭杰等人进行虚假诉讼,掩盖违法行为。严得、何铭杰等人通过枉法裁判等手段,进一步侵吞借款人的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
法院认为,李振刚团伙形成了“以黑护利、以利养黑”的组织运行模式。团伙成员王日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1.5万元。冯日进等其他20余名成员被判有期徒刑11年以下。该案中,何铭杰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此前,杨强已被判处无期徒刑,严得案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