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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正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万元;本案所涉非法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龚正兵结伙被告人陆海林虚构经营场所,先后向三大银行射阳支行、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申领了25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设点,且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并按照刷卡金额的0.5%至3%收取手续费,刷卡金额计人民币154437619.9元;其中被告人黄凯帮助被告人龚正兵、陆海林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9728388.92元。另被告人龚正兵、陆海林明知被告人吕东成、高永生、杨军、方培兰、孙学忠、黄丽娟等人购买POS机用于刷卡套现,仍将POS机出售给该六名被告人等人用于非法套取现金,刷卡金额达人民币140008635.1元。其中被告人吕东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40438656.17元,被告人高永生非法套取现金金额人民币26069100.82元,被告人杨军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20846540.9元,被告人方培兰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19302980.49元,被告人孙学忠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15350881.5元,被告人黄丽娟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人民币4018916元。
另查明,被告人龚正兵、陆海林共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吕东成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高永生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221900元;被告人杨军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方培兰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孙学忠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黄凯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黄丽娟计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正兵、吕东成、高永生、方培兰、孙学忠、黄凯、黄丽娟分别于2010年7月19日、12月14日、12月16日、11月17日、12月9日、12月8日、2011年3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退出人民币27000元、200000元、221900元、200000元、70000元、66500元、50000元。被告人陆海林、杨军分别退出人民币600000元、1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正兵、陆海林、吕东成、高永生、杨军、方培兰、孙学忠、黄凯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刷卡金额分别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黄丽娟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 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刷卡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正兵、陆海林、吕东成、高永生、杨军、方培兰、孙学忠、黄凯、黄丽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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