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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司董事长秘书,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还冒用董事长名义骗领信用卡消费透支不还。1月5日上午江西籍男子曹某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现年28岁的曹某案发前在丽水一家集团公司上班,担任董事长陈某的秘书,同时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局的档案资料和董事局领导差旅费用的预支、报销。曹某的生活说不上大富大贵,倒也安淡,可惜他平时生活开支大手大脚,钱经常不够花,于是就打起公司的主意来。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曹某采用编造领导出差需要用款等理由,先后从集团的下属公司预支借款人民币共计35余万元,除去正常的公司工作支出外,其中16余万元被曹某用于归还私人债务或生活开支。
2010年8月时,曹某想办一张信用卡,以便自己手头拮据之时可取现解困,经了解他只能申领到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的信用卡,但若是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申领,信用额度便可达到人民币50000元。于是,他就利用自己负责管理董事局档案材料的有利条件,拿到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冒签陈某的名字及伪造其它申领材料后到银行办理了相关申领手续。2010年9月中旬,曹某顺利的拿到了申领的信用卡。随后,他便使用该卡透支消费,用于私人购车、买手机及个人生活开销等。仅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曹某共使用该卡透支人民币46225元。后经银行多次催讨,曹某未能如数归还。
2011年5月,曹某因不满被调到公司其他岗位,辞职离开了公司。6月,因银行催款,陈某才得知事实真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时止,该卡尚有本金欠款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共计欠款人民币33133.16元。2011年7月25日,曹某向银行归还了相关欠款及利息。
2011年12月23日,莲都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他人身份证明冒领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