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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道县原县委书记易光明的两个弟弟易光辉、易光伟,因分别与易光明共同收受贿赂,一审被判刑5年和4年。
11月19日,衡阳市南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易光伟共同受贿289.3万元,仅判4年刑,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处有期徒刑4年,量刑畸轻。
易光辉:共同受贿73.2万被判5年
衡阳市南岳区法院的判决书称,易光明担任宁远县县委副书记期间,在该县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给予了承建商黄某帮助,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易光明调任道县县长后,在黄某承包道县东洲大道工程过程中给予了帮助,黄某多次提出要予以感谢。2005年,道县温泉至九嶷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前,易光明向黄某提出让黄某承包该工程,工程利润给其弟易光辉,以此来兑现以前黄某对易光明的感谢承诺。
黄某答应后,易光明遂向该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人打招呼,要求给予黄某关照,随后黄某通过围标的方式中标获得道县温泉至九嶷公路第B合同段工程。之后,易光明安排易光辉到黄某的工地做事并收取利润。2005年底和2006年底,易光辉分两次从黄某处收受人民币73.2万元。
【法庭认定】 易光辉与其兄易光明共同收受黄某贿赂73.2万元。10月27日,被衡阳市南岳区法院一审判处易光辉有期徒刑5年,其受贿所得赃款73.2万元予以追缴。
易光伟:共同受贿289万仅判4年
检察机关没有对法院关于易光辉的量刑提出异议。但对易光伟一案的审理结果提出抗诉。
法院判决书称,易光伟利用哥哥易光明先后担任道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及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道县湘源大道工程的招标、协调拆迁施工矛盾、增加工程量、工程款的拨付及结算等方面,给予湘源大道工程承建商熊某帮助,为其谋取利益。
易光伟与熊某约定,该工程利润五五分成,于2006年11月至2008年2月,易光伟三次向熊某索取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9.3万元。其中索取12万元为易光明跑官;索取250万元用于入股道州商业乐园项目;索取丰田锐志车一台,计价27.3万元。易光明对易光伟收受贿赂的情况均知情且予以认可。
【法院认定】
易光明的弟弟易光伟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判决易光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所获赃款86000元及赃物丰田锐志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受贿金额特别巨大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建杰认为,检察院的抗诉是有一定道理的。滕建杰说,受贿犯罪以数额为参考,数额的多少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滕建杰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受贿罪量刑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2万-5万为较大,可以判刑;5万-10万为巨大;10万以上为特别巨大。这两个人受贿的数额都远远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因为这两名案犯都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受贿73.2万判5年还是可以理解的,但受贿金额达289万,就算有立功表现,也不能判得这么轻。
滕建杰认为,法律规定有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刑和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刑两种。根据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减刑的法定情节,一般要减刑。如果易光伟仅有立功表现,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刑。这只是法律的倾向性意见,一般可以从轻,但不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