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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伤残等级未获支持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5/18     浏览次数: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予认定。   

该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经公安机关伤情鉴定为轻伤。其受伤后自行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及附民被告曹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该案是刑事案件,但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部份,涉及到民事伤残赔偿的证据是否采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附民被告张某及被告曹某以被害人王某一处损伤不应有两个鉴定等级,且从九级晋级为八级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经双方同意由法院向外委托鉴定,后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据此未采纳被害人自行委托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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