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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正在成为贪官受贿的某种新形式。它充当灰色资金流的载体,流动于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研发现,在近五年审结的13起涉购物卡犯罪案件中,用购物卡行贿受贿的案件有6起,占46%。购物卡正借着“人情往来”的隐形外衣行走于腐败的灰色地带,成为不法分子行贿受贿的“新宠”。
据媒体报道,刚刚落马的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过一个节收取的各种购物卡价值可达数十万元人民币;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收受的十几次贿赂中,除了一次为实物外,其他贿赂全是购物卡,价值共计18余万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处于灰色地带的购物卡已经衍生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背后凸显出的管理无序值得深思。
大型超市购物卡收益不大,一般没有八五折以下的,除非数额特多。急于脱手的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收入。倒卖购物卡的“黄牛党”,低进高出,不直接伤害他人利益,相反能与他人共同获利。庞大的“黄牛党”团体的存在,加之部分购物卡用户防止购物卡过期而出卖等情形的存在,使得受贿者易于将购物卡混杂在合法行为之中实现洗钱,解除了受贿者的后顾之忧。
12月的北京寒意逼人,但没有冷却一个群体的“工作”热情。
从宣武门地铁站出来往南走300米有一个大型国际品牌超市,这300米内布满了收集各类购物卡的人群,他们手里的各类购物卡连成一长串,口中叫着“收卡收卡”,《经济参考报》记者以要出售该大型超市的1000元购物卡为由暗访了数位在此多年的“黄牛”。
黄牛小刘来京数年,干过销售,做过小买卖,最后还是发现低收高卖购物卡等储值卡收益高,“像收你这样的大型超市购物卡收益不大,一般没有八五折以下的,除非数额特多。急于脱手的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收入。”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7月,经过多日的调查取证,北京市西城区治安支队民警在北京一家大型商场———百盛购物中心保卫部的配合下,将在路边主动与过路群众搭讪、发小广告,并尾随顾客兜售“购物卡”的18名“黄牛党”带到派出所审查。审查时,几乎所有嫌疑人全都否认自己是“黄牛”,在民警向他们出示了多日来采集的监控录像和各种证据后,“黄牛”们供认了倒卖购物卡从中牟利的违法事实。其中6名“黄牛党”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其余12人被处以行政警告。据西城公安分局介绍,百盛购物中心北侧有一批“黄牛党”长期盘踞,在该商场进行“倒卡”活动。这样盘踞在商场周围的“黄牛党”绝不仅仅在西城区百盛商场有,而是充斥于全国诸多商场,应该说“黄牛党”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灰色利益”谋取集团。
25岁的湖南女孩小魏告诉记者,上个月她在北京西单附近收卡时被城管人员驱散过,不过这样的频率比火车票“黄牛”要低得多。小魏坦承,来京之初她曾贩卖过火车票。
接近内情的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细分起来,“黄牛党”大体可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火车站的“票贩子”,这些人变相垄断票源,低进高出、从中牟利,直接伤害广大百姓的利益;另一类是倒卖购物卡的“黄牛党”,同样是低进高出,但不直接伤害他人的利益,相反能与他人共同获利。庞大的“黄牛党”团体的存在,加之部分购物卡用户防止购物卡过期而出卖等情形的存在,使得受贿者易于将购物卡混杂在合法行为之中实现洗钱,解除了受贿者的后顾之忧。
据介绍,我国相关部门曾多次出台政策,禁止商业企业办理购物卡等代金券,但是诸多企业依然我行我素。那么,是什么让购物卡受到行贿受贿者如此青睐?
相关法院调研认为,从外在特征看,购物卡涉贿犯罪呈现出流水性便利特征,而在特征的背后隐藏的是三层“灰色利益链”。
第一层,商家通过发放购物卡获利。目前,在我国商业企业发放购物卡都采取预付储值款的形式,属于售卡公司“负债”,企业利用售卡带来大量无监管资金进行投资,利用这部分无监管的资金可以转向投资市场谋利,也可以用作自己经营的周转资金,还可直接占有购物卡因过期、损毁遗失、零头放弃等沉淀下来的资金,收取购物卡管理费、高于成本的“成本费”。另外,发放购物卡可以提高顾客的占有率,通过销售商品间接实现盈利。有媒体估算,发放购物卡的利润甚至要高于零售的利润,已成为商家赚取利润的重要手段。
第二层,通过购物卡与权力的交易,行贿受贿者各自获利。行贿者用自己的现金购买购物卡,通过现金充入购物卡的方式,使自己对购物卡内资金的占有实现了身份的剥离,然后将这部分没有身份证明的资金送给了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受贿者,受贿者则通过商场消费或通过“黄牛党”兑现,实现了对这部分资金的占有,而后受贿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者谋利,行贿者取得了自己的期待利益。通过以购物卡为工具的行受贿行为,行贿者与受贿者均获取了预期利益。
第三层,“黄牛党”倒卡多方获利。受贿者所收取的购物卡,除少部分直接通过商场超市消费外,大多数购物卡均要通过“黄牛党”实现兑现。“黄牛党”一般以高于收购折扣而低于购物卡面值的价格将购物卡兑现或者出售。“黄牛党”赚取买卡、卖卡的差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辛祖国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任何购物卡涉贿的犯罪中,上述三层‘灰色利益链’尤其是第二、三层是犯罪得以发生的利益根源。”
目前,购物卡的办理使用均不需要任何身份证明类的证件,这使得利用购物卡行受贿背后主体的身份不易暴露。购物卡管理长期处于无序状态,正是购物卡涉贿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法律界相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就购物卡涉贿犯罪而言,购物卡管理的无序状态是深层次客观原因。目前,购物卡的办理使用均不需要任何身份证明类的证件,这使得利用购物卡行受贿背后主体的身份不易暴露,让利用购物卡行受贿更加隐蔽,查处的难度更大,这给购物卡行受贿犯罪者极大地减轻了压力,从犯罪成本学的角度来讲,这样极大地降低了犯罪成本,相应就提高了犯罪收益,进而促进了购物卡涉贿犯罪的增多。而购物卡办理使用的非身份制,是购物卡管理上的无序所造成的,由于对购物卡办理使用屡禁不止,造成了目前购物卡大量存在使用而购物卡的管理长期处于无序状态的现状,而这种现状正是购物卡涉贿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其实,从1995年以来,相关部门就三令五申严厉禁止购物卡的流通和使用。然而,仅有禁止性约束却难以设定惩罚性措施,并没有遏制住购物卡之风的盛行,时至今日,各种类型的购物卡、代金券仍然是肆意风行。可见,靠“堵”来禁止购物卡有一定难度。相对而言,规范和完善购物卡的管理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落马贪官在依法调查之前并不认为收受购物卡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认为只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人情交往,顶多算个违纪违规。实际上,人情往来与行受贿存在本质的区别:人情往来意在交流感情,体现的是一种互惠平衡的关系,而且通常是有来有往的交换财物;而行受贿,意在托情办事获取不法所得,虽然财物也被用作交换手段,但交出去的是财物与权力,换来的不是感情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财物的给予也都是单方向的,即行贿者送给受贿者财物。
另外,还有部分受贿者,虽然明白收受购物卡行为的性质,但认为收受购物卡行为隐蔽,不易被发现,怀着侥幸心理,企图逃脱惩罚。
应加强购物卡的监督管理,对购物卡所属权益实行全过程动态登记备案监管,保证购物卡所属权益和使用明细的透明化,做到有据可查,从源头上防止购物卡异化、演变为腐败的工具。
业内人士表示,要规范购物卡管理秩序,首先应建立购物卡办理使用身份制,多措并举是预防与打击涉购物卡贿赂犯罪的有效途径。 将购物卡的管理纳入金融管理系统,制定购物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购物卡的管理。建立购物卡办理与使用的身份制,谁办理谁使用,若转让,需进行登记备案,购物卡与身份证一起使用,才能有效刷卡。 同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购物卡的监督管理,对购物卡所属权益实行全过程动态登记备案监管,保证购物卡所属权益和使用明细的透明化,做到有据可查,从源头上防止购物卡异化、演变为腐败的工具,从而切断购物卡背后的三层“灰色利益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另外,明确对违反购物卡管理企业的惩处办法,对于违规办理购物卡的企业商家严肃查处。同时也要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发放购物卡的形式分配福利的行为。
其次,铲除“黄牛党”灰色利益群体,切断洗钱销赃途径。购物卡办理使用身份制的建立,能极大地缩小购物卡“黄牛党”的生存空间,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各大商场超市周边的监控力度,有效监控通过网络实施倒卖购物卡行为的各类信息,对于查证属实的“黄牛党”,登记造册,建立“黄牛党”黑名单,对于协助受贿犯罪洗钱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黄牛党”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其无利可图,从而切断购物卡涉贿犯罪的销赃洗钱途径。
同时,畅通举报途径,加大购物卡涉贿犯罪打击力度。开通举报热线,畅通公共举报信箱,完善网络电子邮箱、发帖举报等网络途径,增加现场举报地点,加强对于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力度,做到举报途径畅通。对于查获的倒卡“黄牛党”,要深挖扩大战果,并发展“黄牛党”特情,通过“黄牛党”获取购物卡涉贿犯罪线索,及时发现涉购物卡贿赂犯罪行为,对于查证属实的行贿受贿者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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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的含义及性质
购物卡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局限性地充当一般等价物,代行的是货币的购买、支付职能,它是用货币购买的,也是新型的电子支付手段和信用方式,可以说购物卡是附时间空间条件的、功能不全的电子“货币”。
在范围上,购物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购物卡在形式上包括购物卡、代金券、服务卡、公交卡、汽油卡、电话卡及网络充值卡等,而狭义的购物卡主要是指商家发行的商业性购物卡。
在内容上,可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公益性购物卡与商业性购物卡。涉贿犯罪中主要涉及的是商业性购物卡,即商业企业发售给消费者用于购买不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主要是指各类商场超市发售的购物卡。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购物卡的有益价值在于减少了现金流通环节,节省了相关部门手工操作过程,促进商业企业、银行在更大的范围内竞争,从而提高社会效率,惠及民众。但在购物卡涉贿犯罪中,购物卡被用作行贿受贿的工具,引发出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贿赂犯罪。
购物卡涉贿犯罪呈现“三易”特征
据相关法院调研发现,从利用购物卡实施贿赂犯罪的过程来看,购物卡涉贿犯罪呈现出“三易”流水性特征:
一、犯罪前阶段“商家推崇、获取便利”———办卡易。
现实中,商场超市多设有专门的购物卡办理窗口,部分大商场甚至委托专业发卡机构发放购物卡,有的商场还规定了员工每年发放购物卡的数额指标,与此同时各商家对办理购物卡不仅不设任何门槛,只要用现金就直接可以购买购物卡,而且采取诸多促销购物卡的措施,如给办卡者按比例返现、积分换红包、张贴大幅促销购物卡的海报等,吸引消费者办理购物卡。这一切便利条件,都成为了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
二、犯罪阶段“婉转隐蔽、受者踏实”———“交易”易。
人情往来是我国几千年积淀下的礼俗文化,这种立足于构建人与人之间和善、和谐的传统文化,在人们的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礼情节”。在国家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下,收取现金、实物及银行储蓄卡,无疑会给受贿者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惧与压力;然而,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小量多次的购物卡,则让受贿者觉得踏实自然、顺乎“情”谊。这种方式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一拍即合、易于交易。
三、犯罪后阶段“黄牛倒卡、商场洗钱”———洗赃易。
通常情况下,受贿者不管是收受文物、贵重金属等物,还是收受储蓄卡等电子凭证,洗赃都较为困难,且易于被追查。然而受贿者收受购物卡后,处理卡的方式多样,且简便易行,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洗赃。首先,受贿者可以自己直接用购物卡在商场、超市消费,或馈赠给亲朋好友,而不会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其次,庞大的倒卖购物卡“黄牛党”的存在,使受贿者只要出让自己的小部分利益,就可以轻松将购物卡通过“黄牛党”予以兑现,简便快捷,不留痕迹。
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购物卡
购物卡一直为我国相关部门严厉禁止,从立法上看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明确下发针对购物卡的禁止规定。国务院纠风办下发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使得当时购物卡盛行之风有所遏制。
2001年1月,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发放的购物卡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